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 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 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受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 已賣者,不復授。 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凡收授皆以歲十月。 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 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凡裡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 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 國有所須,先奏而斂。 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課、役皆免。 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 徙寬鄉者,縣覆于州,出境則覆于戶部,官以閒月達之。 自畿內徙畿外,自京縣徙余縣,皆有禁。 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復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 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閒,而驛馬有牧田。 太宗方鋭意于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 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 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 同時輸者先遠民。 皆自概量。 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 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詔不獻。 有加配,則以代租賦。 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 尚書左丞戴冑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給民。 」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 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為差。 下下戶及夷獠不取焉。 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 」其後洛、相、幽、徐、齊、並、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貞觀初,戶不及三百萬,絹一匹易米一斗。 至四年,米鬥四五錢,外戶不閉者數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里不賫糧,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萬人。 是歲,天下斷獄,死罪者二十九人,號稱太平。 此高祖、太宗致治之大略,及其成效如此。 高宗承之,海內艾安。 太尉長孫無忌等輔政,天下未見失德。 數引刺史入閤,問民疾苦。 即位之歲,增戶十五萬。 及中書令李義府、侍中許敬宗既用事,役費並起。 永淳以後,給用益不足。 加以武后之亂,紀綱大壞,民不勝其毒。 玄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 開元八年,頒庸調法于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 然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 臨察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羡田、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以攝御史分行括實。 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可。 玄宗方任用融,乃貶憬為盈川尉。 諸道所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 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羡,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 十六年,乃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 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州縣長宮勸織,中書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之。 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 州縣歲上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之,刺史、縣令以為課最。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 其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 先是楊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綾、絹供春彩。 因詔江南亦以布代租。 中書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糴、春彩、稅草無定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 條目既多,覆問踰年,乃與採訪朝集使議革之,為長行旨,以授朝集使及送旨符使,歲有所支,進畫附驛以達,每州不過二紙。 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州縣長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 有濫惡,督中物之直。 二十五年,以江、淮輸運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粟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 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為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 第2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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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