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方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地圖、城隍、鎮戍、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 凡圖經,非州縣增廢,五年乃脩,歲與版籍偕上。 凡蕃客至,鴻臚訊其國山川、風土,為圖奏之,副上于職方;殊俗入朝者,圖其容狀、衣服以聞。 駕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 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給傳乘者,一品十馬,二品九馬,三品八馬,四品、五品四馬,六品、七品二馬,八品、九品一馬;三品以上敕召者給四馬,五品三馬,六品以上有差。 凡驛馬,給地四頃,蒔以苜蓿。 凡三十里有驛,驛有長,舉天下四方之所達,為驛千六百三十九;阻險無水草鎮戍者,視路要隙置官馬。 水驛有舟。 凡傳驛馬驢,每歲上其死損、肥瘠之數。 庫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戎器、鹵簿儀仗。 元日冬至陳設、祠祀、喪葬,辨其名數而供焉。 凡戎器,色別而異處,以衛尉幕士暴涼之。 京衛旗畫蹲獸、立禽,行幸則給飛走旗。 凡諸衛儀仗,以御史涖其庋掌;武庫器仗,則兵部長官涖其脩完。 京官五品以上征行者,假甲、纛、旗、幡、槊;諸衛,給弓;千牛,給甲。 ○刑部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掌律令、刑法、徒隷、按覆讞禁之政。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 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 凡國有大赦,集囚徒于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 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 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 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 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俘隷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 凡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奴婢。 一免者,一歲三番役。 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歲五番役。 每番皆一月。 三免為良人。 六十以上及廢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 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以上印臂,仲冬送於都官,條其生息而按比之。 樂工、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 附貫州縣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 凡居作者,差以三等: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 丁奴,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 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勛賜、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 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四時句會于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歲終總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 凡著籍,月一易之。 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齒、貌狀。 非遷解不除。 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然後入。 監門校尉巡日送平安。 凡奏事,遣官送之,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索。 凡葦畚車,不入宮門。 闌遺之物,揭于門外,榜以物色,期年沒官。 天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給過所;出塞逾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 蕃客往來,閲其裝重,入一關者,余關不譏。 ○工部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 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 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 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 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 僱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 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 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 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 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 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 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苑囿、山澤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 每歲春,以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 凡郊祠神壇、五嶽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遺三十步外得耕種,春夏不伐木。 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獵。 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 凡坑陷、井穴皆有標。 京畿有渠長、斗門長。 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決築。 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門下省 第21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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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