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于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方矣。 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 當視定朔小余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 一也。 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餘數。 二也。 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 三也。 月蝕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 又交前減一辰,交後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 已上,以減望差,八十約之,得蝕分。 四也。 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余為定法。 以蝕差減去交分。 又交前減兩辰,余為陰曆蝕。 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 在交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余為類同陽曆蝕。 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 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外,又減一辰。 不足減者,既。 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余為蝕分。 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 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 所得,以減望差,余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 五也。 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用刻,不復因加。 六也。 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復末刻。 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復末刻。 不復相半。 七也。 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之,不複變行異數。 入進退歷,皆用度中率。 八也。 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 皆四而一。 所得滿辰法,各為日。 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率。 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 二退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 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 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 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 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 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 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加之。 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 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 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 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減。 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遲度變率。 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 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 疾行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 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 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 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 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 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 於是頒用,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 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干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余,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 約轉分為度,曰逡程。 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 末,百四十九。 十四日初,千四十二。 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 末,四百四十八。 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 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凡春分後陰曆交後,秋分後陽曆交後,為月道同名。 余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贄、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 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穀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 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 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第1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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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