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其星定合余,以減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余。 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 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 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 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 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 退行入虛,先加此差。 六虛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減。 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不可預定。 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 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 自余諸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 循環比較,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 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準此求之。 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與後算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 其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 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 各減一度,皆伏。 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歷消息定之。 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 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 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 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 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 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為初日,加平行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為初日,減平行為末日。 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 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 倍所差日,為法。 實如法而一,為行分。 不盡者,因為小分。 然後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 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 母既不同,當令同之,乃用加、減。 其先定日數而求度者,減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 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 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 不盡者,為行分,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 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 有分者,從之。 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 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 如每日差而一,為率。 令自乘,以積加、減之。 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 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 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 乃半之,得所求日數。 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 借一算于實之下,名曰下法。 步之,超一位。 置商于上方,副商于下法之上,名曰方法。 命上商以除實。 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 乃置後商于下法之上,名曰隅法。 副隅並方。 命後商以除實。 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 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 其金、水二星,以夕為前變,晨為後變。 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未算之數。 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 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 過此日數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執歷》者,出於西域。 開元六年,詔太史監瞿壇悉達譯之。 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歷首。 度法六十。 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 歷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 周天三百六十度,無餘分。 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 二月為時,六時為歲。 三十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 望前曰白博義;望後曰黑博義。 其算皆以字書,不用籌策。 其術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為法。 名數詭異,初莫之辯也。 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謂一行寫其術未盡,妄矣。 志第十九 歷五 寶應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蝕三之一。 官歷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 代宗以《至德歷》不與天合,詔司天台官屬郭獻之等 ,復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 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 帝為制序,題曰《五紀曆》。 第1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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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