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 先疾,六日益遲五分。 歷,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 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留:十三日。 歷,六度六百九十三分。 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先遲,日益疾四分。 歷,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 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後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 先遲,九日益疾四分。 歷,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 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 先遲,五日益疾七分。 歷,三十八度二百一分。 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鎮星 合後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 先遲,二日益疾九分。 歷,四百八十分。 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 先疾,六日益遲五分。 歷,二度六百二十三分。 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 歷,一度二百八分。 乘數十,除數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 先遲,七日益疾一分。 歷,一度五百三十一分。 乘數二十,除數十七。 後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遲一分。 歷,一度五百三十一分。 乘數五,除數四。 後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 歷,一度二百八分。 乘數二十,除數一十七。 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 先遲,六日益疾五分。 歷,二度六百二十三分。 乘數十,除數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 先疾,二日益遲九分。 歷,四百八十分。 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太白 晨合後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 先遲,三日益疾十六分。 歷,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 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 先疾,五日益遲九分。 歷,百七十一度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 歷,十二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夕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遲十分。 歷,四十二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 歷,八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 先遲,日益疾九分。 歷,十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 先疾,日益遲十五分。 歷,六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夕合後伏:六日,退五度。 先遲,日益疾十五分。 歷,六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 先疾,日益遲九分。 歷,十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晨留:八日,歷八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晨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 先遲,日益疾十分。 歷,四十二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 歷,十二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 先遲,五日益疾九分。 歷,百七十一度。 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 先疾,三日益遲十六分。 歷,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 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辰星 晨合後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 先遲,日益疾二十二分。 歷,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 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 先疾,日益遲五十分。 歷,十二度。 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 歷,九度。 乘數四百九十五,除數百九十四。 夕遲行:六日,行四度。 先疾,日益遲七十六分。 歷,六度。 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 歷,三度。 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 先遲,日益疾三十一分。 歷,十一度。 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七。 夕合後伏:十一日,退六度。 先疾,日益遲三十一分。 歷,十一度。 乘數五百,除數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 歷,三度。 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八。 晨遲行:六日,行四度。 先遲,日益疾七十六分。 歷,六度。 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 歷,九度。 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 先遲,日益疾五十分。 歷,十二度。 乘數四百九十二,除數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 先疾,日益遲二十二分。 歷,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 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 同名者,相消為差。 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 異名者,相從為並。 前退後進,各以併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併為減。 逆行度率則反之。 皆以差及並,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 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並加、減度中率,為變率。 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勿加、減也。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 皆四而一。 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 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後日度盈減、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 金水夕合,反其加減。 留退亦然。 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 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 已下加、減準此。 退行度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 其土、木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 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 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若多於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數為日,以加留日變率。 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 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 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 有餘轉配其諸變率。 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第12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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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