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見,留,六日。 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 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 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 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入夏至,依平。 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 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 又留,六日七分。 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余反以減其率,余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 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 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 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 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 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 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 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 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 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 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 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 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種,畢夏至,依平。 加之滿法,去之。 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 二時已上則否。 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 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 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 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余為定交分。 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 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余為在內道。 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余為去後交分。 皆三日法約,為時數。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 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余。 入歷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余。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 約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余。 入歷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 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歷,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余。 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為時余,副之。 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以副為差率。 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為差率。 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余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 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 六時已下,依數不加。 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 子午半後,以加時余;卯酉半後,以減時余;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 得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 不足去者,既。 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余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 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 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 各置去交分。 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 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 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 以減去交分,余為不蝕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 亦以減望差為定法。 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 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 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 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 不足減者,皆既。 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余為日蝕分。 第1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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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