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范,考圖史于前典,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禮饌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園寢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致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 苑囿之內,躬稼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復何加焉!但當申敕有司,祭如神在,無或簡怠,勖增虔誠。 其進貢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無有漏落。 皆詳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 則新鮮肥濃,盡在是矣,不必加于籩豆之數也。 至于祭器,隨物所宜。 故大羹,古食也,盛于。 ,古器也;和羹,時饌也。 盛于鉶。 鉶,時器也。 亦有古饌而盛于時器,故毛血盛于盤,玄酒盛于樽。 未有薦時饌而追用古器者,由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 雖加籩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魯人丹桓宮之楹,又刻其桷,《春秋》書以「非禮」。 禦孫諫曰:「儉,德之恭也;侈,惡之大也。 先君有恭德,而君納諸惡,無乃不可乎!」是不可以越禮而崇侈于宗廟也。 又據《漢書·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 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于奢,舊矣。 太常所請,恐未可行。 又按太常奏狀:「今酌獻酒爵,制度全小,僅未一合,執持甚難,不可全依古制,猶望稍須廣大。 」竊據禮文,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隨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 然禮失于敬,猶奢而寧儉,非大過也。 未知今制,何所依準。 請兼詳令式,據文而行。 又按太常奏狀「外祖服請加至大功九月,舅服請加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請加至袒免」者。 竊聞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聖人因之,然後製禮。 禮教之設,本於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之義,理歸本宗。 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亡愛敬,宜存倫序。 是以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 前聖所志,後賢所傳,其來久矣。 昔辛有適伊川,見被發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往修新禮,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 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國命再移于外族矣。 禮亡徵兆,倘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戒哉! 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 于時群議紛挐,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 陛下運稽古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 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 更圖異議,竊所未詳。 時職方郎中韋述、戶部郎中楊伯成、禮部員外郎楊沖昌、監門兵曹劉秩等,亦建議與沔相符。 俄又令中書門下參詳為定。 於是宗廟之典,籩豆每座各加至六,親姨、舅為小功,舅母加緦麻,堂姨至袒免,余依舊定,乃下制施行焉。 沔既善禮經,朝廷每有疑議,皆取決焉。 二十七年卒,時年六十七,贈禮部尚書。 陸南金,蘇州吳郡人也。 祖士季,從同郡顧野王學《左氏傳》,兼通《史記》、《漢書》。 隋末,為越王侗記室兼侍讀。 侗稱制,授著作郎。 時王世充將行篡奪,侗不平之,謂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餘載,朝廷文武,遂無烈者乎?」士季對曰:「見危授命,臣之宿心。 請因其啟事,便加手刃。 」事頗泄,遂停士季侍讀。 貞觀初,為太學博士,兼弘文館學士,尋卒。 南金初為奉禮郎。 開元初,太常少卿盧崇道犯罪,流嶺表,逃歸東都。 時南金以母喪在家,崇道事急,假稱弔賓,造南金,言其情,南金哀而納焉。 崇道俄為仇人所發,詔使侍御史王旭按其事,遂捕獲崇道,連引南金,旭遂繩以重法。 南金弟趙璧詣旭,自言藏崇道,請代兄死。 南金固稱:「弟實自誣,身請當罪。 」兄弟讓死,旭怪而問其故。 趙璧曰:「兄是長嫡,又能幹家事。 亡母未葬,小妹未嫁,自惟幼劣,生無所益,身自請死。 」旭遂列上狀,上嘉其友義,並特宥之。 南金由是大知名。 南金頗涉經史,言行修謹,左丞相張說及宗人太子少保象先,皆欽重之。 累轉庫部員外郎,以疾,固辭不堪繁劇,轉為太子洗馬。 卒,年五十餘。 張琇者,蒲州解人也。 父審素,為巂州都督,在邊累載。 俄有糾其軍中臓罪,敕監察御史楊汪馳傳就軍按之。 汪在路,為審素黨與所劫,對汪殺告事者,脅汪令奏雪審素之罪。 俄而州人翻殺審素之黨,汪始得還。 至益州,奏稱審素謀反,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 斬之,籍沒其家。 琇與兄瑝,以年幼坐徙嶺外。 尋各逃歸,累年隱匿。 汪後累轉殿中侍御史,改名萬頃。 開元二十三年,瑝、琇候萬頃于都城,挺刃殺之。 瑝雖年長,其發謀及手刃,皆琇為之。 既殺萬頃,系表於斧刃,自言報仇之狀。 便逃奔,將就江外,殺與萬頃同謀構父罪者。 行至汜水,為捕者所獲。 時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復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 中書令張九齡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國法不可縱報仇。 」上以為然,因謂九齡等曰:「復仇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之成復仇之志,赦之虧律格之條。 然道路誼議,故須告示。 」乃下敕曰:「張瑝等兄弟同殺,推問款承。 律有正條,俱各至死。 近聞士庶,頗有誼詞,矜其為父復仇,或言本罪冤濫。 但國家設法,事在經久,蓋以濟人,期于止殺。 各申為子之志,誰非徇孝之夫,展轉相繼,相殺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 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決殺。 」 瑝、琇既死,士庶咸傷愍之,為作哀誄,榜于衢路。 市人斂錢,于死所造義井,並葬瑝、琇于北邙。 又恐萬頃家人發之,並作疑塚數所。 其為時人所傷如此。 梁文貞,虢州閿鄉人。 少從征役,比回而父母皆卒。 文貞恨不獲終養,乃穿壙為門,磴道出入,晨夕灑掃其中。 結廬墓側,未嘗暫離。 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問,但畫字以對。 其後山水衝斷驛路,更于原上開道,經文貞墓前。 由是行旅見之,遠近莫不欽嘆。 有甘露降塋前樹,白兔馴擾,鄉人以為孝感所致。 第4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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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下》
第4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