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初喪繼母時,有二妹在襁褓,親加鞠養,鹹得成立。 及構卒,二妹號絶久之,以撫育恩,遂制三年之服。 其弟栩亦甚哀毀,併為當時所稱。 栩官至荊州司馬。 蘇珦,雍州藍田人。 明經舉,累授鄠縣尉。 雍州長史李義琰召而謂曰:「鄠縣本多訴訟,近日遂絶,訪問果由明公為其疏理。 」因顧指事曰:「此座即明公座也,但恨非遲暮所見耳。 」 垂拱初,拜右台監察御史。 時則天將誅韓、魯等諸王,使珦按其密狀,珦訊問皆無徵驗。 或誣告珦與韓、魯等同情,則天召見詰問,珦抗議不回。 則天不悅,曰:「卿大雅之士,朕當別有驅使,此獄不假卿也。 」遂令珦于河西監軍。 五遷右司郎中。 時御史王弘義托附來俊臣,搆陷無罪,朝廷疾之。 嘗受詔于虢州采木,役使不節,丁夫多死,珦按奏其事,弘義竟以坐黜。 珦尋遷給事中,累授左肅政台御史大夫。 時有詔白司馬阪營大像,糜費巨億,珦以妨農,上疏切諫,則天納焉。 神龍初,武三思擅權,韋月將告三思將有逆謀,反為三思所構,中宗令斬之。 珦奏非時不可行刑,由是忤三思旨,轉為右御史大夫。 尋出為岐州刺史,復為右台大夫。 會節愍太子敗,詔珦窮其黨與。 時睿宗在籓,為得罪者所引,珦因辯析事狀,密奏以保持之。 中宗意解,因是多所原免,擢珦為戶部尚書,賜爵河內郡公。 尋授太子賓客、檢校詹事,以年老致仕。 開元三年卒,年八十一,贈兗州都督,謚曰文。 子晉,亦知名。 晉,數歲能屬文,作《八卦論》,吏部侍郎房穎敘、秘書少監王紹宗見而賞嘆曰:「此後來王粲也。 」弱冠舉進士,又應大禮舉,皆居上第。 先天中,累遷中書舍人,兼崇文館學士。 玄宗監國,每有制命,皆令晉及賈曾為之。 晉亦數進讜言,深見嘉納。 俄出為泗州刺史,以父老乞辭職歸侍,許之。 父卒後,歷戶部侍郎,襲爵河內郡公。 開元十四年,遷吏部侍郎。 時開府宋璟兼尚書事,晉及齊澣遞于京都知選事,既糊名考判,晉獨多賞拔,甚得當時之譽。 俄而侍中裴光庭知尚書事,每遇官應批退者,但對眾披簿,以硃筆點頭而已。 晉遂榜選院云:「門下點頭者,更引注擬。 」光庭以為侮己,甚不悅,遂出為汝州刺史。 三遷魏州刺史,加銀青光祿大夫,入為太子左庶子。 二十二年卒,年五十九。 初,晉與洛陽人張循之、仲之兄弟友善,循之等並以學業著名。 循之,則天時上書忤旨被誅。 仲之,神龍中謀殺武三思,為友人宋之愻所發,下獄死。 晉厚撫仲之子漸,有如己子,教之書記,為營婚宦。 及晉卒,漸制猶子之服,時人甚以此稱之。 鄭惟忠,宋州宋城人也。 儀鳳中,進士舉,授井陘尉,轉湯陰尉。 天授中,應舉召見,則天臨軒問諸舉人:「何者為忠?」諸人對不稱旨。 惟忠對曰:「臣聞忠者,外揚君之美,內匡君之惡。 」則天曰:「善。 」授左司禦率府冑曹參軍,累遷水部員外郎。 則天幸長安,惟忠待制引見,則天謂曰:「朕識卿,前于東都言『忠臣外揚君之美,內匡君之惡』,至今不忘。 」尋加朝散大夫,再遷鳳閣舍人。 中宗即位,甚敬重之,擢拜黃門侍郎。 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以習俗,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 』如或禁之,豈無驚擾耶?」遂寢。 無何,守大理卿。 節愍太子與將軍李多祚等舉兵誅武三思,事變伏誅。 其詿誤守門者並配流,將行,有韋氏黨與密奏請盡誅之。 中宗令推斷,惟忠奏曰:「今大獄始決,人心未寧,若更改推,必遞相驚恐,則反側之子,無由自安。 」敕令百司議,遂依舊斷,所全者甚多。 俄拜御史大夫,持節賑給河北道,仍黜陟牧宰。 還,敷奏稱旨,加銀青光祿大夫,封滎陽縣男。 開元初,為禮部尚書,轉太子賓客。 十年卒,贈太子少保。 王志愔,博州聊城人也。 少以進士擢第。 神龍年,累除左台御史,加朝散大夫。 執法剛正,百僚畏憚,時人呼為「皁雕」,言其顧瞻人吏,如雕鶚之視燕雀也。 尋遷大理正,嘗奏言:「法令者,人之堤防,堤防不立,則人無所禁。 竊見大理官僚,多不奉法,以縱罪為寬恕,以守文為苛刻。 臣濫執刑典,實恐為眾所謗。 」遂表上所著《應正論》以見志,其詞曰: 嘗讀《易》至「萃,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六二,引吉無咎。 」注曰:「居萃之時,體柔當位。 處《坤》之中,己獨處正。 異操而聚,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于害。 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 」王肅曰:「六二與九五相應,俱履貞正。 引由迎也,為吉所迎,何咎之有?」未嘗不輟書而嘆曰:“居中履正,事之常體,見引無咎,道亦宜然。 有客聞而惑之,因謂仆曰:今主上文明,域中理定,君累司典憲,不務和同。 處正之志雖存,見引之吉誰應?行之不已,余竊懼焉。 仆斂襟降階揖而謝曰:補遺闕于袞職,用忠讜為己任,以蒙養正,見引獲吉,應此道也,仁何遠哉!昔咎繇謨虞,登朝作士,設教理物,開訓成務。 是以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怙終賊刑,刑故無小。 於是舜美其事曰:「汝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理,刑期於無刑,人協于中,時乃功,懋哉!」故孔子嘆其政曰:「舜舉咎繇,不仁者遠。 」此非明闢執法,大人見引之應乎?季孫行父之事君也,舉竊寶之愆,黜授邑之賞,明善惡而糾慝,議僭賞以塞違。 在虞舜之功,居二十之一,主司得行其道,時君不以為嫌,此非己獨處正,應正而無咎。 觀魚于棠,臧伯正色;賂鼎在廟,哀伯抗詞。 言者得盡其忠,聞之不加其罪。 故《春秋》稱臧氏之正,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此非異操而聚,引吉之所致乎?魏絳理直,晉侯乃復其位;邾人辭順,趙盾不伐其國。 此非正體未變,為吉所迎者乎? 第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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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下》
第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