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 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 」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于顏色。 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寧、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 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 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 仍使中書、門下監定。 」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仆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成三十捲,四年十月奏之,頒于天下。 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永徽五年五月,上謂侍臣曰:「獄訟繁多,皆由刑罰枉濫,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 末代斷獄之人,皆以苛刻為明,是以秦氏網密秋荼,而獲罪者眾。 今天下無事,四海乂安,欲與公等共行寬政。 今日刑罰,得無枉濫乎?」無忌對曰:「陛下欲得刑法寬平,臣下猶不識聖意。 此法弊來已久,非止今日。 若情在體國,即共號痴人,意在深文,便稱好吏。 所以罪雖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務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 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請,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罰自然適中。 」上以為然。 永徽六年七月,上謂侍臣曰:「律通比附,條例太多。 」左仆射志寧等對:「舊律多比附斷事,乃稍難解。 科條極眾,數至三千。 隋日再定,惟留五百。 以事類相似者,比附科斷。 今日所停,即是參取隋律修易。 條章既少,極成省便。 」 龍朔二年,改易官號,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禮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麟德二年奏上。 至儀鳳中,官號複舊,又敕左仆射劉仁軌、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玄、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恆、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義琰、吏部侍郎裴行儉馬載、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琛、刑部侍郎張楚、金部郎中盧律師等,刪緝格式。 儀鳳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 先是詳刑少卿趙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斷獄,時議亦為折衷。 後高宗覽之,以為煩文不便。 因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規,非朕庸虛所能創製。 並是武德之際,貞觀已來,或取定宸衷,參詳眾議,條章備舉,軌躅昭然,臨事遵行,自不能盡。 何為更須作例,致使觸緒多疑。 計此因循,非適今日,速宜改轍,不得更然。 」自是,《法例》遂廢不用。 則天臨朝,初欲大收人望。 垂拱初年,令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室。 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者封表投之。 南面曰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及直言諫諍者投之。 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 北面曰通玄匭,有玄象災變及軍謀秘策者投之。 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 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謗訕朝政者。 後乃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識官,然後許進封,行之至今焉。 則天又敕內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鳳閣侍郎韋方質與刪定官袁智弘等十餘人,刪改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捲。 又以武德已來、垂拱已前詔敕便于時者,編為《新格》二卷,則天自製序。 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為當司行用,為《垂拱留司格》。 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陽尉王守慎,又有經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議者稱為詳密。 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 然則天嚴於用刑,屬徐敬業作亂,及豫、博兵起之後,恐人心動搖,欲以威制天下,漸引酷吏,務令深文,以案刑獄。 長壽年有上封事言嶺表流人有陰謀逆者,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攝監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狀,斬決。 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 三百餘人,一時並命,然後鍛鍊曲成反狀。 乃更誣奏云:「諸道流人,多有怨望。 若不推究,為變不遙。 」則天深然其言。 又命攝監察御史劉光業、王德壽、鮑思恭、王處貞、屈貞筠等,分往劍南、黔中、安南、嶺南等六道,按鞫流人。 光業所在殺戮。 光業誅九百人,德壽誅七百人,其餘少者不減數百人。 亦有雜犯及遠年流人,亦枉及禍焉。 時周興、來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獄。 乃于都城麗景門內,別置推事使院,時人謂之「新開獄」。 俊臣又與侍御史侯思止王弘義郭霸李敬仁、評事康暐衛遂忠等,招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以陷良善。 前後枉遭殺害者,不可勝數。 又造《告密羅織經》一卷,其意旨皆網羅前人,織成反狀。 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 禁地牢中,或盛之於甕,以火圍繞炙之。 兼絶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 其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 每有制書寬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 是時海內懾懼,道路以目。 麟台正字陳子昂上書曰: 臣聞古之禦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義也;霸者威之,任權智也;強國脅之,務刑罰也。 是以化之不足,然後威之,威之不足,然後刑之。 故至于刑,則非王者之所貴矣。 況欲光宅天下,追功上皇,專任刑殺以為威斷,可謂策之失者也。 第4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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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4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