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初起義師于太原,即布寬大之令。 百姓苦隋苛政,競來歸附。 旬月之間,遂成帝業。 既平京城,約法為十二條。 惟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 ,余並蠲除之。 及受禪,詔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于時。 尋又敕尚書左仆射裴寂、尚書右仆射蕭瑀及大理卿崔善為、給事中王敬業、中書舍人劉林甫顏師古王孝遠、涇州別駕靖延、太常丞丁孝烏、隋大理丞房軸、上將府參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為準。 于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于新律,余無所改。 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詔曰: 古不雲乎,「萬邦之君,有典有則。 」故九疇之敘,興于夏世,兩觀之法 ,大備隆周。 所以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 自戰國紛擾,恃詐任力,苛制煩刑,于茲競起。 秦並天下,隳滅禮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內騷然,遂以顛覆。 漢氏撥亂,思易前軌,雖復務從約法,蠲削嚴刑,尚行菹醢之誅,猶設錙銖之禁。 字民之道,實有未弘,刑措之風,以茲莫致。 爰及魏、晉,流弊相沿,寬猛乖方,綱維失序。 下凌上替,政散民凋。 皆由法令湮訛,條章混謬。 自斯以後,宇縣瓜分,戎馬交馳,未遑典制。 有隋之世,雖雲厘革,然而損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備。 加以微文曲致,覽者惑其淺深,異例同科,用者殊其輕重,遂使奸吏巧詆,任情與奪,愚民妄觸,動陷羅網,屢聞厘革,卒以無成。 朕膺期受籙,寧濟區宇,永言至治,興寐為勞。 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餘弊 ,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憲則,貽范後昆。 爰命群才,修定科律。 但今古異務,文質不同,喪亂之後,事殊曩代,應機適變,救弊斯在。 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時宜,矯正差遺,務從體要。 迄茲歷稔,撰次始畢,宜下四方,即令頒用。 庶使吏曹簡肅,無取懸石之多;奏讞平允,靡競錐刀之末。 勝殘去殺,此焉非遠。 於是頒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厘改。 戴冑、魏徵又言舊律令重,于時議絞刑之屬五十條。 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 太宗尋又愍其受刑之苦,謂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斷人右趾,意甚不忍。 」諫議大夫王珪對曰:「古行肉刑,以為輕罪。 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設斷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獲生。 刑者幸得全命,豈憚去其一足?且人之見者,甚足懲誡。 」上曰:「本以為寬,故行之。 然每聞惻愴,不能忘懷。 」又謂蕭瑀、陳叔達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簡死罪五十條,從斷右趾。 朕復念其受痛,極所不忍。 」叔達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 陛下于死刑之內,改從斷趾,便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 」上曰:「朕意以為如此,故欲行之。 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于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參掌刪改之。 弘獻於是與玄齡等建議,以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廢,製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備五刑。 今復設刖足,昌為六刑。 減死在於寬弘,加刑又加煩峻。 乃與八座定議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舊條疏,兄弟分後,廕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 會有同州人房強,弟任統軍于岷州,以謀反伏誅,強當從坐。 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為之動容。 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則反逆有二:一為興師動眾,一為惡言犯法。 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詳議。 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案禮,孫為王父屍。 案令,祖有廕孫之義。 然則祖孫親重而兄弟屬輕,應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深為未愜。 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沒。 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為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 」從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第4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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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4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