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元元年七月,詔曰:「錢貨之興,其來久矣,代有沿革,時為重輕。 周興九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五銖,亦弘改鑄之法。 必令小大兼適,母子相權。 事有益於公私,理宜循于通變。 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猶虛,卜式獻助軍之誠,弘羊興富國之算,靜言立法,諒在便人。 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謂於人不擾,從古有經。 宜職于諸監別鑄一當十錢,文曰「乾元重寶」。 其開元通寶者依舊行用。 所請采鑄捉搦處置,即條件聞奏。 」二年三月,琦入為相,又請更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二十斤成貫。 詔可之。 於是新錢與乾元、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 尋而谷價騰貴,米鬥至七千,餓死者相枕于道。 乃抬舊開元錢以一當十,減乾元錢以一當三十。 緣人厭錢價不定,人間抬加價錢為虛錢。 長安城中,競為盜鑄,寺觀鐘及銅象,多壞為錢。 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絶。 京兆尹鄭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縱,數月間搒 死者八百餘人。 人益無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詔曰:「因時立制,頃議新錢,且是從權,知非經久。 如聞官爐之外,私鑄頗多,吞併小錢,逾濫成弊。 抵罪雖眾,禁奸未絶。 況物價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變通,期于折衷。 其重棱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文行用。 其開元舊時錢,宜一當十文行用。 其乾元十當錢,宜依前行用。 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諸州待進止。 」七月敕:「重棱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至三十價行,其天下諸州,並宜準此。 」寶應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錢,一以當二,乾元重棱小錢,亦以一當二;重棱大錢,一以當三。 尋又改行乾元大小錢,並以一當一。 其私鑄重棱大錢,不在行用之限。 大曆四年正月,關內道鑄錢等使、戶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請于絳州汾陽、銅原兩監,增置五爐鑄錢,許之。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于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 今商州有紅崖冶出銅益多,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 請增工鑿山以取銅,興洛源錢監,置十爐鑄之,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度工用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利浮本也。 其江淮七監,請皆停罷。 」從之。 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 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 興販之徒,潛將銷鑄。 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餘。 有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 伏請準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元和三年五月,鹽鐵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 今請于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人。 」從之。 其年六月,詔曰:「泉貨之法,義在通流。 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 故藏錢者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 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時,情非欲利。 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 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得。 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 所以先有告示,許有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 又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 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於生人。 權其重輕,使條專一。 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 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課,令其采銅,助官中鑄作。 仍委鹽鐵使條流聞奏。 」 四年閏三月,京城時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等,準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內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從,切于不擾。 自今已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 如有容隱,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 府縣所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 若非因買賣自將錢于街衢行者,一切勿問。 」其年六月,敕:「五嶺已北,所有銀坑,依前任百姓開採,禁見錢出嶺。 」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匹段。 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 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 」其年三月,河東節度使王鍔奏請于當管蔚州界加置爐鑄銅錢,廢管內錫錢。 許之,仍令加至五爐。 七年五月,戶部王紹、度支盧坦、鹽鐵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 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高,錢多不出。 臣等今商量,伏請許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換見錢,一切依舊禁約。 伏以比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便商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 伏請自今已後,嚴加禁約。 」從之。 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 第3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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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