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年,藉田禮畢,正制曰:「服制之紀,或有所未通,宜令禮官學士詳議聞奏。 」太常卿韋縚奏曰:「謹按《儀禮喪服》:舅,緦麻三月。 從母,小功五月。 《傳》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 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 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 《傳》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 舅,緦麻三月,並是情親而服屬疏者也。 外祖正尊,同於從母之服。 姨舅一等,服則輕重有殊。 堂姨舅親即未疏,恩絶不相為服。 親舅母來承外族,同爨之禮不加。 竊以古意猶有所未暢者也。 且為外祖小功,此則正尊情甚親而服屬疏者也,請加至大功九月。 姨舅儕類,親既無別,服宜齊等,請為舅加至小功五月。 堂姨舅疏降一等,親舅母從服之例,先無制服之文,並望加至袒免。 臣聞禮以飾情,服從義制,或有沿革,損益可明。 事體既大,理資詳審。 望付尚書省集眾官吏詳議,務從折衷,永為典則。 」 於是太子賓客崔沔建議曰:「竊聞大道既隱,天下為家。 聖人因之,然後製禮。 禮教之設,本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 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議,理歸本宗。 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忘愛敬,宜存倫序。 是以內有齊斬,外服皆緦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 前聖所志,後賢所傳,其來久矣。 昔辛有適伊川,見被發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 及弘道之後,唐隆之間,國命再移于外族矣。 禮亡徵兆,儻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誡哉!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 于時群議紛拏,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 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至開元八年,特降別敕,一依古禮。 事符故實,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 更圖異議,竊所未詳。 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 ”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天生萬物,惟人最靈。 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沒則盡其哀戚。 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 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 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 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逾等。 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懸,咸所仰也。 自微言既絶,大義復乖,雖文質有遷,而必遵此制。 謹按《儀禮·喪服傳》曰:「外親之服皆緦麻。 」鄭玄謂:「外親,異姓。 正服不過緦麻。 」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 從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 舅甥外孫、中外昆弟,依本服緦麻三月。 若以匹敵,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別也。 姨舅伯叔,則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于外氏,聖人之心,良有以也。 《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算焉。 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 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也。 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 聖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禰,系姓族而親其子孫,近則別其賢愚,遠則異於禽獸。 由此言之,母黨比于本族,不可同貫明矣。 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奉,不可貳也。 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 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 古之製作者知人情之易搖,恐失禮之將漸,別其同異,輕重相懸,欲使後來之人,永不相雜。 微旨斯在,豈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源本,方及條流。 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于祖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其出於高祖,其服不得過于高祖也。 堂舅姨既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 若舉此而舍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 推而廣之,是與本族無異矣。 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侄女之子,皆須制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肉,背其恩愛。 情之親者,服制乃輕,蓋本於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 先王之制,謂之彞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且舊章淪胥,為日已久矣。 所存者無幾,又欲棄之,雖曰未達,不知其可。 請依《儀禮·喪服》為定。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謹按《儀禮》曰:『外服皆緦。 』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併為小功五月。 』其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徵已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訖。 今之所加,豈異前旨?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堂舅姨、堂舅母,並升為袒免,則何以祖述禮經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則豈無加報于外孫乎?如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何同等而相淺乎?儻必如是,深所不便。 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 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問之,子路對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 』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 』子路聞而除之。 此則聖人因言以立訓,援事抑情之明例也。 禮不雲乎,無輕議禮。 明共蟠于天地,並彼日月,賢者由之,安敢小有損益也!況夫《喪服》之紀,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 一辭寧措,千載是遵,涉于異端,豈曰弘教。 伏望各依正禮,以厚儒風。 太常所謂增加,愚見以為不可。 」又戶部郎中楊伯成、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並同是議,與沔等略同。 議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則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緦麻。 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惇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 又鄭玄注《禮記》雲『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親則厚矣。 又《喪服傳》雲,『外親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 若以所服不得過本,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傷乎?是皆親親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詳之。 」 第2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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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