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 尊卑法于天地,動靜合于陰陽,陰陽和而天地生成,夫婦正而人倫式序。 自家刑國,牝鷄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 即《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之也。 故父在為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 」準舊儀,父在為母一周除靈,再周心喪。 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 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于家國者矣。 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僭篡,預自崇先。 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幾筵之制遂同。 數年之間,尚未通用。 天皇晏駕,中宗蒙塵。 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 孝和雖名反正,韋氏復效晨鳴。 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 不蒙陛下英算,宗廟何由克複?《易》云:「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 」其斯之謂矣。 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于後?所以薄言禮教,請依舊章,恩敕通明,蒙付所司詳議。 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 諸議多不討其本源,所非議者,大凡只論罔極之恩;喪也寧戚;禽獸識母而不識父;秦燔書後禮經殘缺,後儒纘集,不足可憑;豈得與伯叔母服同,豈得與姑姊妹制等;三王不相襲禮,五帝不相沿樂;齊斬足為升降,歲年何忍不同:此並道聽途說之言,未習先王之旨,又安足以議經邦理俗之禮乎?臣請據經義以明之。 所云「罔極之恩」者,春秋祭祀,以時思之。 君子有終身之憂,霜露之感,豈止一二周之服哉!故聖人恐有朝死而夕忘,曾鳥獸之不若,為立中制,使賢不肖共成文理而已。 所云「喪也寧戚」者,孔子答林放之問。 至如太奢太儉,太易太戚,皆非禮中。 苟不得中,名為俱失,不如太儉太戚焉。 毀而滅性,猶愈于朝死夕忘焉。 此論臨喪哀毀之容,豈比于同宗異姓之服?所云「禽獸識母而不識父」者,禽獸群居而聚簹,而無家國之禮,少雖知親愛其母,長不解尊嚴其父。 引此為諭則亦禽獸之不若乎!所云「秦燔書後禮經殘缺,後儒纘集,不足可憑」者,人間或有遺逸,豈亦家戶到而燔之”假若盡燔,苟不可信,則墳黃都謬,庠序徒立,非聖之談,復雲安屬?所云「與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制、三年心喪乎?所云「五帝不相沿樂,不相襲禮」,誠哉是言!此是則天懷私苞禍之情,豈可復相沿樂襲禮乎?所云「齊斬足為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 按《三年問》云:「將由修飾之君子與,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遂之,則是無窮也。 然則何以周也?曰:至親以周斷。 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則何以三年?曰:加重焉耳。 」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 今者還同父沒之制,則尊厭之律安施?《喪服四制》又曰:「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 」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 非徒不識禮之所由制,亦恐未達孝子之通義。 臣謹按《孝經》,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請論世欲訾禮之徒。 夫至德謂孝悌,要道謂禮樂。 「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 」又《禮》有「無體之禮,無聲之樂。 」按《孝經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就之為言成也。 天子德被天下,澤及萬物,始終成就,則其親獲安,故曰就也。 諸侯孝曰度,度者法也。 諸侯居國,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則其親獲安,故曰度也。 卿大夫孝曰譽,譽之為言名也。 卿大夫言行佈滿,能無惡稱,譽達遐邇,則其親獲安,故曰譽也。 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審為義。 士始升朝,辭親入仕,能審資父事君之禮,則其親獲安,故曰究也。 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為義。 庶人含情受樸,躬耕力作,以畜其德,則其親獲安,故曰畜也。 」陛下以韋氏構逆,中宗降禍,宸衷哀憤,睿情卓烈。 初無一旅之眾,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于阽危,拯宗枝于塗炭。 此陛下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于四海,無所不通。 使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得盡其言行,士得資親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 此陛下無體之禮,以安上理人也。 上元以來,政由武氏,文明之後,法在凶人。 賊害宗親,誅滅良善,勛階歲累,酺赦年頻。 佞之則榮華,正之則遷謫。 神龍、景雲之際,其事尤繁;先天、開元之間,斯弊都革。 此陛下之無聲之樂,以移風易俗也。 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謹具狀重進,請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 臣言若讜,然敢側足於軒墀;臣言不忠,伏請竄跡于荒裔。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曰:「天地之性,惟人最靈者,蓋以智周萬物,惟睿作聖,明貴賤,辨尊卑,遠嫌疑,分情理也。 是以古之聖人,征性識本,緣情制服,有申有厭。 天父、天夫,故斬衰三年,情理俱盡者,因心立極也。 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而成化。 而妻喪杖期,情禮俱殺者,蓋以遠嫌疑,尊乾道也。 父為嫡子三年斬衰,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 資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 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謂之尊厭者,則情申而禮殺也。 斯制也,可以異於飛走,別于華夷。 羲、農、堯、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 今若舍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 姨兼從母之名,即母之女黨,加于舅服,有理存焉。 嫂叔不服,避嫌疑也。 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遠之跡,既乖前聖,亦謂難從。 謹詳三者之疑,並請依古為當。 」自是百僚議意不決。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為《傳》,乃孔門所受。 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 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 」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衰三年者。 時議者是非紛然,元行沖謂人曰:「聖人制厭降之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貴禰,欲其遠別禽獸,近異夷狄故也。 人情易搖,淺識者眾。 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定五禮,又議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為定。 及頒禮,乃一依行焉。 第21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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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