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儀,高祖之廟,則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禮部尚書河間王孝恭、陝東道大行台右仆射鄖國公殷開山、吏部尚書渝國公劉政會配饗。 太宗之廟,則司空梁國公房玄齡、尚書右仆射萊國公杜如晦、尚書左仆射申國公高士廉配饗。 高宗之廟,則司空英國公李勣、尚書左仆射北平縣公張行成、中書令高唐縣公馬周配饗。 中宗之廟,則侍中平陽郡王敬暉、侍中扶陽郡王桓彥范、中書令南陽郡王袁恕己配享。 睿宗之廟,則太子太傅許國公蘇瑰、尚書左丞相徐國公劉幽求配饗。 天寶六載正月,詔:京城章懷、節愍、惠莊、惠文、惠宣太子,與隱太子、懿德太子同為一廟,呼為七太子廟,以便于祀享。 太廟配饗功臣,高祖室加裴寂、劉文靜,太宗室加長孫無忌、李靖、杜如晦,高宗室加褚遂良、高季輔、劉仁軌,中宗室加狄仁傑、魏元忠、王同皎等十一人。 大祭祀,騂犢減數。 十載,太廟置內官。 十一載閏三月,制:「自今已後,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薦太廟,每室一牙盤,內官享薦。 仍五日一開室門灑掃。 」其後又有玄宗子靜德太子廟,肅宗子恭懿太子廟。 孝敬廟在東京太廟院內,貞順皇后、讓皇帝廟在京中。 余皆四時致祭。 志第七 禮儀七 貞觀十四年,太宗因修禮官奏事之次,言及喪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 又舅之與姨 ,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 宜集學者詳議。 余有親重而服輕者,亦附奏聞。 」於是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議曰: 臣聞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別同異,明是非者也。 非從天降,非從地出 ,人情而已矣。 夫親族有九,服術有六,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 然舅之與姨,雖為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 何則?舅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不在焉,考之經典,舅誠為重。 故周王念齊,每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實切《渭陽》之詩。 在舅服止一時,為姨居喪五月,循名喪實,逐末棄本。 蓋古人之情,或有未達,所宜損益,實在茲乎! 《記》曰:「兄弟之子,猶子也。 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也。 」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期;未嘗同居,則不為服。 從母之夫 ,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 或曰,同爨緦。 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 故知制服雖系于名;亦緣恩之厚薄者也。 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新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 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曰推而遠之。 求之本原,深所未諭。 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為是,則不可死同行路。 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 鄭仲虞則恩禮甚篤,顏弘都則竭誠致感,馬援則見之必冠,孔伋則哭之為位。 此並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于其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其來久矣,豈不惜哉! 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 猶且永念慎終,凝神遐想。 以為尊卑之敘 ,雖煥乎大備;喪紀之制,或情理未周。 爰命秩宗,更詳考正。 臣等奏遵明旨,觸類旁求,採摭群經,討論傳記。 或引兼名實,無文之禮咸秩,惇睦之情畢舉,變薄俗于既往,垂篤義于將來,信六籍所不能談,超百王而獨得者也。 諸儒所守,互有異同,詳求厥中,申明聖旨。 謹按曾祖父母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為齊衰五月。 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期。 眾子婦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嫂叔舊無服,今請服小功五月報。 其弟妻及夫兄 ,亦小功五月。 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顯慶二年九月,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又奏曰:「依古喪服,甥為舅緦麻,舅報甥亦同此制。 貞觀年中,八座議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 』而今律疏,舅報于甥,服猶三月。 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也。 故甥為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 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 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緦麻,于例不通,禮須改正。 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功。 」又曰:「庶母古禮緦麻,新禮無服。 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為之杖期,而己與之無服。 同氣之內,吉凶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 請依典故,為服緦麻。 」制又從之。 龍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申心制。 據令,繼母改嫁及為長子,並不解官。 」既而有敕:「雖雲嫡母,終是繼母,據禮緣情,須有定製。 付所司議定奏聞。 」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 緬尋《喪服》,母名斯定,嫡、繼、慈、養,皆在其中。 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 是以令雲母嫁,又云出妻之子。 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養、嫡,俱當解任,併合心喪。 其不解者,惟有繼母之嫁。 繼母為名,正據前妻之子;嫡于諸孽,禮無繼母之文。 甲令今既見行,嗣業理申心制。 然奉敕議定,方垂永則,令有不安,亦須釐正。 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並同行路。 嫁雖比出稍輕,于父終為義絶。 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嫡義絶,豈合心喪?望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為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期,並不心喪,一同繼母。 有符情禮,無玷舊章。 又心喪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應解官。 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喪之舛。 又依禮,庶子為其母緦麻三月。 既是所生母服,準例亦合解官。 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 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為允愜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議。 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解官。 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吳仁等二十六人議,請解嗣業官,不同司禮狀者。 母非所生,出嫁義絶,仍令解職,有紊緣情。 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齊斬,謬曰心喪。 庶子為母緦麻,漏其中制。 此並令文疏舛,理難因襲。 依房仁裕等議,總加修附,垂之不朽。 其禮及律疏有相關涉者,亦請準此改正。 嗣業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詔從之。 第2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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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