奐字休文,數歲而孤,爲叔父虔孫所養,好學善屬文。 沛國劉顯以博學稱,每深相嘆美,執其手曰:「昔伯喈墳素悉與仲宣,吾當希彼蔡君,足下無愧王氏。 所保書籍,尋以相付。 」 仕梁爲尚書儀曹侍郎。 時左戶郎沈炯爲飛書所謗,將陷重闢,連官台閣,人懷憂懼,奐廷議理之,竟得明白。 侯景陷建鄴,朝士並被拘縶,或薦奐于賊率侯子鑒,乃脫桎梏,厚遇之,令掌書記。 時子鑒景之腹心,朝士莫不卑屈,奐獨無所下。 或諫奐曰:「不宜高抗。 」奐曰:「吾性命有在,豈有取媚凶醜,以求全乎。 」時賊徒剝掠子女,拘逼士庶,奐保持得全者甚衆。 尋遭母憂。 時天下喪亂,皆不能終三年喪,唯奐及吳國張種在寇亂中,守法度,並以孝聞。 及景平,司徒王僧辯先下闢書,引爲左西掾。 梁元帝于荊州即位,征奐及沈炯,僧辯累表請留之。 帝手敕報曰:「孔、沈二士,今且借公。 」其爲朝廷所重如此。 僧辯爲揚州刺史,又補中從事史。 時侯景新平,每事草創,憲章故事,無復存者。 奐博物強識,甄明故實,問無不知,儀注體式,箋書表翰,皆出於奐。 陳武帝作相,除司徒左長史,遷給事黃門侍郎。 齊遣東方老、蕭軌來寇,四方壅隔,糧運不繼,三軍取給,唯在都下,乃除奐建康令。 武帝剋日決戰,乃令奐多營麥飯,以荷葉裹之,一宿之間,得數萬裹。 軍人旦食訖,盡棄其餘,因而決戰,大破賊。 武帝受禪,遷太子中庶子。 永定三年,除晉陵太守。 晉陵自宋、齊以來爲大郡,雖經寇擾,猶爲全實,前後二千石多行侵暴,奐清白自守,妻子並不之官,唯以單船臨郡。 所得秩俸,隨即分贍孤寡,郡中號曰神君。 曲阿富人殷綺見奐居處儉素,乃餉以衣氈一具。 奐曰:「太守身居美祿,何爲不能辦此?但百姓未周,不容獨享溫飽。 勞卿厚意,幸勿爲煩。 」 陳文帝即位,征爲御史中丞。 奐性剛直,多所糾劾,朝廷甚敬憚之。 又達於政體,每所奏,未嘗不稱善,百司滯事,皆付咨決。 遷散騎常侍,領步兵校尉、中書舍人。 重除御史中丞,尋爲五兵尚書。 時文帝不豫,台閣衆事,並令仆射到仲舉共決。 及帝疾篤,奐與宣帝及到仲舉並吏部尚書袁樞、中書舍人劉師知等入侍醫藥。 文帝嘗謂奐等曰:「今三方鼎峙,宜須長君,朕欲近則晉成,遠隆殷法,卿等須遵此意。 」奐乃流涕歔欷跪而對曰:「陛下禦膳違和,痊復非久,皇太子春秋鼎盛,聖德日躋,廢立之事,臣不敢聞。 」帝曰:「古之遺直,復見之卿。 」乃用奐爲太子詹事。 廢帝即位,除散騎常侍、國子祭酒。 出爲南中郎康樂侯長史、尋陽太守,行江州事。 宣帝即位,爲始興王長史。 奐在職清儉,多所規正,宣帝嘉之,賜米五百斛,並累降敕書,慇勤勞問。 太建六年,爲吏部尚書。 八年,加侍中。 時有事北邊,克複淮、泗,封賞敘用,紛紜重疊,奐應接引進,門無停賓。 加以識鑒人物,詳練百氏,凡所甄拔,衣冠搢紳莫不悅服。 性耿介,絶諸請託,雖儲副之尊,公侯之重,溺情相及,終不爲屈。 始興王叔陵之在湘州,累諷有司,固求台鉉。 奐曰:「袞章本以德重,未必皇枝。 」因抗言于宣帝。 帝曰:「始興那忽望公,且朕兒爲公,須在鄱陽王后。 」奐曰:「臣之所見,亦如聖旨。 」後主時在東宮,欲以江總爲太子詹事,令管記陸瑜言之奐。 奐曰:「江有潘、陸之華,而無園、綺之實,輔弼儲貳,竊謂非材。 」後主深以爲恨,乃自言于宣帝。 宣帝將許之,奐乃奏曰:「江總文華之人,今皇太子文華不少,無藉于總。 如臣愚見,願選敦重之才,以居輔導。 」帝曰:「誰可?」奐曰:「都官尚書王廓,代有懿德,識性敦敏,可以居之。 」後主時亦在側,乃曰:「廓王泰之子,不可居太子詹事。 」奐又曰:「宋朝范曄即范泰之子,亦爲太子詹事。 」後主固爭之,帝以總爲詹事,由是忤旨。 初,後主欲官其私寵,微諷于奐,奐不從。 及左仆射陸繕遷職,宣帝欲用奐代繕,已草詔訖,後主抑遂不行。 十四年,爲散騎常侍、金紫光祿大夫,領前軍將軍。 未行,改領弘范宮衛尉。 至德元年卒,年七十餘。 有集十五卷,彈文四卷。 子紹安、紹薪、紹忠。 紹忠字孝揚,亦有才學,位太子洗馬、鄱陽王東曹掾。 孔琳之字彥琳,會稽山陰人也。 曾祖群,晉御史中丞。 祖沈,丞相掾。 父廞,光祿大夫。 琳之強正有志力,少好文義,解音律,能彈棋,妙善草隷。 桓玄輔政爲太尉,以爲西合祭酒。 玄時議欲廢錢用谷帛,琳之議曰: 洪範八政,以貨次食,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爲用之至要者乎。 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難運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 谷帛爲寶,本充衣食,今分以爲貨,則致損甚多,又勞煩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爲弊,着于自曩。 故鍾繇曰:「巧僞之人,競濕谷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此斷之之弊也。 魏明帝時,錢廢谷用四十年矣,以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爲宜復用錢。 彼尚舍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着于已試也。 玄又議復肉刑,琳之以爲: 唐虞象刑,夏禹立闢,蓋淳薄既異,致化不同。 書曰「世輕世重」,言隨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闢,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 漢文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製,號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人。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人慢,又不禁邪。 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于昔,歷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已後,罹法更多,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悵恨,議之而未辯。 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欲以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衆矣。 降死之生,誠爲輕法,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産育,仁既濟物,功亦益衆。 又今之所患,逋逃爲先,屢叛不革,宜令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絶惡原。 至于餘條,宜且依舊。 玄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是以不見知。 累遷尚書左丞,揚州中從事史,所居着績。 時責衆官獻便宜,議者以爲宜修庠序,恤典刑,審官方,明黜陟,舉逸拔才,務農簡調。 琳之於衆議之外,別建言曰: 夫璽印者,所以辨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於皇帝,爵莫尊于公侯,而傳國之璽,歷代遞用,襲封之印,弈世相傳。 貴在仍舊,無取改作。 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印,至于內外群官,每遷悉改,討尋其義,私所未達。 若謂官各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爲殊也;若論其名器,雖有公卿之貴,未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誅夷之臣,忌其凶穢,則漢用秦璽,廷祚四百,未聞以子嬰身戮國亡而棄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傳璽,人臣衆僚之卑,何嫌于即印?載籍未聞其說,推例自乖其準,而終年刻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言,非所以因循舊貫,易簡之道。 愚請衆官即用一印,無煩改作,若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後乃鑄,則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又曰: 第1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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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史》
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