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 及即位,並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 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取眾心。 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 」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 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 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 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 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 上書字誤者,科其罪。 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 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礔歷車,以威婦人。 其決人罪,雲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 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 」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 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 是時下自公卿,內及妃後,咸加棰楚,上下愁怨。 及帝不豫,而內外離心,各求苟免。 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 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 諸有犯罪未科決者,並依制處斷。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仆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浚,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 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 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 其流徒之罪皆減縱輕。 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 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減一等。 其品第九已上犯者,聽贖。 應贖者,皆以銅代絹。 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 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 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 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 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 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訖,詔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于時,故有損益。 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刑,除惡之體,于斯已極。 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 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 雖雲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也。 貴礪帶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廕,旁及諸親。 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 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于簡策。 宜班諸海內,為時軌範,雜格嚴科,並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無犯之心,國有常刑,誅而不怒之義。 措而不用,庶或非遠,萬方百闢,知吾此懷。 」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 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 雖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 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眾。 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 乃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 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帝又每季親錄囚徒。 常以秋分之前,省閲諸州申奏罪狀。 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 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 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 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 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 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五年,侍官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 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 分官命職,恆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 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 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 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 」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 又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 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 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 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 十年,尚書左仆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 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 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 」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 」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 自是殿內復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庭殺人,兵部侍朗馮基固諫,帝不從,竟于殿庭行決。 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諫者。 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駁,罪同論異。 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十三年,改徒及流併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 復令孝卿馳驛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 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 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 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 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棰楚,以殘暴為干能,以守法為懦弱。 第1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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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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