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後,將加懲革,未幾而崩。 武成即位,思存輕典,大寧元年,乃下詔曰:「王者所用,唯在賞罰,賞貴適理,罰在得情。 然理容進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勛,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 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 自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 」又以律令不成,頻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婚戶,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偽,七曰鬥訟,八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 又上《新令》四十捲,大抵采魏、晉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梟首,並陳屍三日;無市者,列于鄉亭顯處。 其次斬刑,殊身首。 其次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並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 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 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 並鎖輸左校而不髡。 無保者鉗之。 婦人配舂及掖庭織。 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 大凡為十五等。 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論。 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贖絹一匹。 至鞭百,則絹十匹。 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 自贖笞十已上至死。 又為十五等之差。 當加減次,如正決法。 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痴並過失之屬。 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驛戶。 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加宮刑。 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繫之。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 流罪已上加杻械。 死罪者桁之。 決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執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瘡長一尺。 笞者笞臂,而不中易人。 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 決三十已下杖者,長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 閒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 加于殿者,復計為負焉。 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鷄及鼓于閶闔門外之右。 勒集囚徒于闕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 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 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 其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 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並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沒。 至于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 綱紀紊亂,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闕。 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 七年,又下十二條制。 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于天下。 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 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 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 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訊,二十五曰斷獄。 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其制罪,一曰權刑五,自十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 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 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 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 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 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曰裂。 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 凡惡逆,肆之三日。 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 若報仇者,告于法而自殺之,不坐。 經為盜者,注其籍。 唯皇宗則否。 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 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殺之市。 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 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 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 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 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 贖死罪,金二斤。 鞭者以一百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 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 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 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 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為差。 盜賊及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 其為盜賊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 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 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 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 死罪者一百匹。 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 限外不輸者,歸於法。 貧者請而免之。 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條,班之天下。 其大略滋章,條流苛密,比于齊法,煩而不要。 又初除復仇之法,犯者以殺論。 時晉公護將有異志,欲寬政以取人心,然暗於知人,所委多不稱職。 既用法寬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屬,皆竊弄其權,百姓愁怨,控告無所。 武帝性甚明察,自誅護後,躬覽萬機,雖骨肉無所縱舍,用法嚴正,中外肅然。 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 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隷戶。 魏武入關,隷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役。 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于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 自是無複雜戶。 其後又以齊之舊欲,未改昏政,賊盜奸宄,頗乖憲章。 其年,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仗群盜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 自余依《大律》。 由是澆詐頗息焉。 第1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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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1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