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鋭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 奸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 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 是時徙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鬥械。 若疾病,權解之。 是後囚徒或有優劇。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親京師雜事。 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 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準。 」帝手敕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謫,逐急充配。 若科制繁細,義同簡絲,切須之處,終不可得。 引例興訟,紛紜方始。 防杜奸巧。 自是為難。 更當別思,取其便也。 」竟弗之從。 是時王侯子弟皆長,而驕蹇不法。 武帝年老,厭于萬機,又專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弗懌。 嘗游南苑,臨川王宏伏人于橋下,將欲為逆。 事覺,有司請誅之。 帝但泣而讓曰:「我人才十倍于爾,處此恆懷戰懼。 爾何為者?我豈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 」免所居官。 頃之,還複本職。 由是王侯驕橫轉甚,或白日殺人于都街,劫賊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塵起,則剝掠行路,謂之打稽。 武帝深知其弊,而難於誅討。 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網漸疏,百姓安之,而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矣。 尋而侯景逆亂。 及元帝即位,懲前政之寬,且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請皆釋之,以充戰士。 帝不許,並令棒殺之。 事未行而城陷。 敬帝即位,刑政適陳矣。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 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而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 洎乎末代,綱目滋繁,矧屬亂離,憲章遺紊。 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舉良才,冊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 」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 又敕尚書仆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捲,《令律》四十捲。 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 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不為年數。 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 自余篇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 其有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 一上測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 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 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 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並居作。 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 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 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寒庶人,準決鞭杖。 囚並著械,徒並著鎖,不計階品。 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 加壺手。 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當刑于市者,夜須明,雨須晴。 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 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蘭台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責群下,政號嚴明。 是時承寬政之後,功臣貴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繩之,頗號峻刻。 及宣帝即位,優借文武之士,崇簡易之政,上下便之。 其後政令即寬,刑法不立,又以連年北伐,疲人聚為劫盜矣。 後主即位,信任讒邪,群下縱恣,鬻獄成市,賞罰之命,不出於外。 後主性猜忍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動至夷戮。 百姓怨叛,以至于滅。 齊神武、文襄,並由魏相,尚用舊法。 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 是時軍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 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屬超。 超不發書,棒殺其使。 文宣於是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 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于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 若受使請賕,猶致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之。 即而司徒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已來,律令未改,非所以創製垂法,革人視聽。 於是始命群官,議造《齊律》,積年不成。 其決獄猶依魏舊。 是時刑政尚新,吏皆奉法。 自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 為大鑊、長鋸、坐刂碓之屬,並陳于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啖,以逞其意。 時仆射楊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禦囚。 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 帝嘗幸金鳳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 墜皆致死,帝視以為觀笑。 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 訊囚則用車輻犭芻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 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 七年,豫州檢使白扌剽為左丞盧斐所劾,乃于獄中誣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詔令按之,果無其事。 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 於是挾奸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擬當格,吏不能斷。 又妄相引,大獄動至千人,多移歲月。 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闕,故時議者竊雲,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第1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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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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