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自永安之後,政道陵夷,寇亂實繁,農商失業。 官有征伐,皆權調於人,猶不足以相資奉,乃令所在迭相糾發,百姓愁怨,無復聊生。 尋而六鎮擾亂,相率內徙,寓食于齊、晉之郊。 齊神武因之,以成大業。 魏武西遷,連年戰爭,河、洛之間,又並空竭。 天平元年,遷都于鄴,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 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余皆北徙,並給常廩,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 常調之外,逐豐稔之處,折絹糴粟,以充國儲。 于諸州緣河津濟,皆官倉貯積,以擬漕運。 于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自是之後,倉廩充實,雖有水旱凶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 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谷斛至九錢。 是時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闕于徭賦。 神武乃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 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及文襄嗣業,侯景北叛,河南之地。 困于兵革。 尋而侯景亂梁,乃命行台辛術,略有淮南之地。 其新附州郡,覊縻輕稅而已。 及文宣受禪,多所創革。 六坊之內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 又簡華人之勇力絶倫者,謂之勇士,以備邊要。 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北興長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戰,其後南征諸將,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 重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而帝刑罰酷濫,吏道因而成奸,豪黨兼併,戶口益多隱漏。 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 有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 戶口租調,十亡六七。 是時用度轉廣,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 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廩,並省州郡縣鎮戍之職。 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並不給干,以節國之費用焉。 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于幽州范陽寬鄉以處之。 百姓驚擾。 屬以頻歲不熟,米糴踴貴矣。 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萬石。 自是淮南軍防,糧廩充足。 孝昭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 又于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 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裡,百家為族黨。 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內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賁,各有差。 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 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 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 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 三年一校焉。 租入台者,五百里內輸粟,五百里外輸米。 入州鎮者,輸粟。 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谷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谷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糶之物,依價糶貯。 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自春及秋,男十五已上,皆布田畝。 桑蠶之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 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 使地無遺利,人無游手焉。 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署都使子使以統之。 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 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沉溺,谷價騰踴。 朝廷遣使開倉,從貴價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饑饉尤甚。 重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 至天統中,又毀東宮,造修文、偃武、隆基嬪嬙諸院,起玳瑁樓。 又于遊豫園穿池,周以列館,中起三山,構台,以象滄海,並大修佛寺,勞役鉅萬計。 財用不給,乃減朝士之祿,斷諸曹糧膳及九州軍人常賜以供之。 武平之後,權幸併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而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 於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 未幾而亡。 後周太祖作相,創製六官。 載師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裡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斂弛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產之政。 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口五已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 若艱凶札,則不征其賦。 司役掌力役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 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 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 若凶札,又無力征。 掌鹽掌四鹽之政令。 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四曰飴鹽,于戎以取之。 凡監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司倉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國用。 國用足,即蓄其餘,以待凶荒;不足則止。 余用足,則以粟貸人。 春頒之,秋斂之。 閔帝元年,初除市門稅。 及宣帝即位,復興人市之稅。 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 建德二年,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 是後夏人半為兵矣。 宣帝時,發山東諸州,增一月功為四十五日役,以起洛陽宮。 並移相州六府于洛陽,稱東京六府。 第1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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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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