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數,以交余為秒積,以後衰並去交衰,半之,為通數。 進則秒積減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並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積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數,秒積乘,交法除,所得以進退衰積,十而一為度,不滿者求其強弱,則月去日道數。 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減交日,殘為去後交數;如望差以下即為去先交數。 有全日同為余,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 其月在日道里,日應食而有不食者;月日道表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 推應食不食術: 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內,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內,十二辰半;一月內,十二辰大;閏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 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內,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閏四月、六月,亦加四辰;穀雨後、處暑前,加三辰;清明後、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東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午一辰。 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並或不食。 推不應食而食術: 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內,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內,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內,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與四十六日內加三辰;穀雨後、處暑前,加巳少後、未太前;清明後、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一辰。 皆去交半辰以下者,並得食。 推月食多少術: 望在分後,以去夏至氣數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並之,減其去交余,為不食定余。 乃以減望差,殘者九十六而一,不滿者求其強弱,亦如氣辰法,以十五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術: 月在內者,朔在夏至前後二氣,加南二辰,增去交余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 三氣內,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 四氣內,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氣內,加二辰,增少。 自外所加辰,立夏後、立秋前,依本其氣內加四辰,五氣內加三辰,六氣內加二辰。 六氣內加二辰者,亦依平。 自外所加之北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清明、白露數,隨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數三分減去交余;雨水後、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數,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減去交余;其在冬至前後,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數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當氣所得之數;而減去交余,皆為定不食余。 以減望差,乃如月食法。 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數,若日氣所繫之限,止一而無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為食數。 若限有等次,加別系同者,隨所去交辰數而返其衰,以少為多,以多為少,亦加其一,以為食數。 皆以十五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黃道,體所映蔽,大較正交如累璧,漸減則有差,在內食分多,在外無損。 雖外全而月下,內損而更高,交淺則閒遙;交深則相搏而不淹。 因遙而蔽多,所觀之地又偏,所食之時亦別。 月居外道,此不見虧,月外之人反以為食。 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損則多,夏虧乃少。 假均冬夏,早晚又殊。 處南辰體則高,居東西傍而下視有邪正。 理不可一,由準率若實而違。 古史所詳,事有紛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歸。 苟地非于陽城,皆隨所而漸異。 然月食以月行虛道,暗氣所沖,日有暗氣,天有虛道,正黃道常與日對,如鏡居下,魄耀見陰,名曰暗虛,奄月則食,故稱「當月月食,當星星亡。 」雖夜半之辰,子午相對,正隔于地,虛道即虧。 既月兆日光,當午更耀,時亦隔地,無廢稟明。 諒以天光神妙,應感玄通,正當夜半,何害虧稟。 月由虛道,表裡俱食。 日之與月,體同勢等,校其食分,月盡為多,容或形差,微增虧數,疏而不漏,綱要克舉。 推日食所在辰術: 置定余,倍日限,克減之,月在裡,三乘朔辰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乾為次。 命艮算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前,所減之殘為後,前則因余,後者減法,各為其率。 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所在氣二分前後一氣內,即為定差。 近冬至,以去寒露、驚蟄,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 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乃艮以坤加,巽以乾減定余。 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為定差。 艮坤以減,巽乾以加定余,皆為食余。 如氣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 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余,朔辰而一,得刻及分。 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見否之少多所在辰,為正見。 推月食所在辰術: 三日阻減望定余半。 置望之所入氣日,不見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余與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減朔日法,其殘食余與之等、以上,為食正見數。 其食余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 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沖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訖晚早,亦或變常進退,皆于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訖辰術: 準其食分十五分為率,全以下各為衰。 十四分以上,以一為衰,以盡于五分。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積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 每積增四。 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為各衰。 三百為率,各衰減之,各以其殘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為食衰數。 其率全,即以朔日法為衰數,以衰數加減食余,其減者為起,加者為訖,數亦如氣。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減食所刻等,得起訖晚早之辰,與校正見多少之數。 史書虧復起訖不同,今以其全一辰為率。 推日月食所起術: 月在內者,其正南,則起右上,虧左上。 若正東,月自日上邪北而下。 其在東南維前,東向望之,初不正,橫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漸東南,過于維後,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後,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復東南。 西南維後,西向而望,月為東北,日則西南。 正西,自日北下邪虧,而亦後不正,橫月高日下。 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虧左。 其正東,起上近虧下而北,午前則漸自上邪下。 維西,起西北,虧東南。 維北,起西南,虧東北;午後則稍從下傍下。 維東,起西南,虧東北。 維南,起西北,虧東南。 在東則以上為東,在西則以下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虧左上。 在正東,月自日南邪下而映。 維北,則月微東南,日返西。 維西南,日稍移東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過午之後,月稍東南,日更西北。 維北,月有西南,日復東北。 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 皆準此體以定起虧,隨其所處,每用不同。 其月之所食,皆依日虧起,每隨類反之,皆與日食限同表裡,而與日返其逆順,上下過其分。 五星: 歲為木 熒惑為火 鎮為土 太白為金 辰為水 木數,千八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復日,三百九十八;余,四萬一千一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三十三;余,二萬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見去日,十四度。 平見,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滿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白露後,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後,以八乘去立春日,為減,小雪至冬至減七日。 第8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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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