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初日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遲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留。 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 又留二十八日。 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數,三千六百三十七萬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復日,七百七十九;余,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 歲再,殘日,四十九;余,萬九千一百六。 見去日,十六度。 平見,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後,以十六乘去處暑日;小滿後,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日,增寒露所乘者;大雪後,二十九乘去大寒日,為減,小雪至大雪減二十五日。 見,初在冬至,則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以後日度隨其日數增損各一;盡三十日,一日半損一;又八十六日,二日損一;復三十八日,同;又十五日,三日損一;復十二日,同;又三十九日,三日增一;又二十四日,二日增一;又五十八日,一日增一;復三十三日,同;又三十日,二日損一,還終至冬至,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 其立春盡春分,夏至盡立夏,八日減一日;春分至立夏,減六日;立秋至秋分,減五度,各其初行日及度數。 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 以其殘日及度,計充前數,皆差行,日益遲二十分,各盡其日度乃遲,初日行分二萬二千六百六十九,日益遲一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萬五千四百九。 初減度五者,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篾十七;以遲日為母,盡其遲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 前減日分于二留,乃逆,日退分萬二千五百二十六,六十三日退十六度、分四萬二千八百三十四。 又留十三日而行,初日萬六千六十九,日益疾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萬五千四百九。 立秋盡秋分,增行度五,加初日分同前,更疾。 在冬至則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盡三十六日,一日損一;又二十日,二日損一;復二十四日,同;又五十四日,三日日增一;又十二日,二日增一;又四十二日,一日增一;又十四日,一日增一半;又十二日,增一;復四十五日,同;又一百六日,二日損一,亦終冬至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 前增行度五者,于此亦減五度,為疾日及數。 其立夏盡夏至初,日行半度,六十日行三十度。 夏至盡立秋,亦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 其殘亦計充如前,皆差行,日益疾二十分,各盡其日度而伏。 土數,千七百六十三萬五千五百九十四。 伏半平,八十六萬四千九百九十五。 復日,三百七十八;余,四千一百六十二。 歲一,殘日,十二;余,三萬九千三百九十九半。 見去日,十六度半。 平見,在大暑前,以七乘去小滿日;寒露後,九乘去小雪日,為加,大暑至寒露加八日。 小寒前,以九乘去小雪日;雨水後,以四乘去小滿日;立春後,又三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為減,小寒至立春減八日。 見,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百三日退六度、分萬五百九十六。 又留三十九日,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 金數,二千七百二十三萬六千二百八。 晨伏半平,百九十五萬七千一百四。 復日,五百八十三;余,四萬二千七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二百一十八;余,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九半。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余與復同。 見去日,十一度。 夕平見,在立秋前,以六乘去芒種日;秋分後,以五乘去小雪日;小雪後,又四乘去大雪日,增小雪所乘者,為加,立秋至秋分加七日。 立春前,以五乘去大雪日;雨水前,又四乘去立春日,增立春所乘者;清明後,以六乘去芒種日,為減,雨水至清明減七日。 晨平見,在小寒前,以六乘去冬至日;立春前,又五乘去小寒日,增小寒所乘者;芒種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夏前,又五乘去芒種日,增芒種所乘者,為加,立春至立夏加五日。 小暑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秋前,又五乘去小暑日;增小暑所乘者;大雪後,以六乘去冬至日;立冬後,又五乘去大雪日,增大雪所乘者,為減,立秋至立冬減五日。 夕見,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 其穀雨至小滿、白露至寒露,皆十日加一度;小滿至白露,加三度。 乃十二日行十二度。 冬至後,十二日減日度各一,雨水盡夏至,日度七;夏至後六日增一。 大暑至立秋,還日度十二;至寒露,日度二十二,後六日減一。 自大雪盡冬至,又日度十二而遲。 日益疾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一、篾三十五,行日為母,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前加度者,此依減之。 留九日乃逆,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而夕伏晨見。 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 復留,九日而行,日益遲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四萬五千六百三十一、篾三十五,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芒種至小暑,大雪至立冬,十五日減一度;小暑至立冬,減二度。 又十二日行十二度。 冬至後,十五日增日度各一。 驚蟄至春分,日度十七,後十五日減一,盡夏至,還日度十二。 後六日減一,至白露,日度皆盡。 霜降後,五日增一,盡冬至,又日度十二。 乃疾,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 前減者,此亦加之,而晨伏。 水數,五百四十萬五千六。 晨伏半平,七十九萬九十九。 復日,百一十五;余,四萬九百四十六。 夕見伏,五十一日。 晨見伏,六十四日;余與復同。 見去日,十七度。 夕應見,在立秋後小雪前者不見;其白露前立夏後,時有見者。 晨應見,在立春後小滿前者不見;其驚蟄前立冬後,時有見者。 夕見,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 小暑至白露,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乃八日行八度。 大暑後,二日去度一,訖十六日,而日度俱盡。 而遲,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 益遲,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 前行度半者,去此益遲。 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見,留四日,為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 大寒至驚蟄,無此行,更疾,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又八日行八度。 亦大寒後,二日去度一;訖十六日,亦日度俱盡。 益疾,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 初無遲者,此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 推星平見術: 各以伏半減積半實,乃以其數去之;殘返減數,滿氣日法為日,不滿為余,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平見日餘。 金、水滿晨見伏日者,去之,晨平見。 求平見月日:以冬至去定朔日、余,加其後日及余,滿復日又去,起天正月,依定大小朔除之,不盡算外日,即星見所在。 求後平見,因前見去其歲一、再,皆以殘日加之,亦可。 其復日,金水准以晨夕見伏日,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常見日:以轉法除所得加減者,為日;其不滿,以余通乘之,為余;並日,皆加減平見日、余,即為常見日及余。 求定見日: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常見日,即得定見日餘。 求星見所在度: 第8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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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