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稱黃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為黃鐘之宮,曰含少。 次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別十二律,此雌雄之聲,以分律呂。 上下相生,因黃鐘為始。 《虞書》云:「葉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夏禹受命,以聲為律,以身為度。 《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為之度數。 司馬遷《律書》云:「黃鐘長八寸七分之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鐘長五寸七分三,應鐘長四寸三分二。 」此樂之三始,十二律之本末也。 班固、司馬彪《律志》:「黃鐘長九寸,聲最濁;太簇長八寸;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七分四厘強,聲最清。 」鄭玄《禮·月令注》、蔡邕《月令章句》及杜夔、荀勖等所論,雖尺有增損,而十二律之寸數並同。 《漢志》京房又以隔八相生,一始自黃鐘,終於中呂,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黃鐘,不滿九寸,謂之執始,下生去滅。 上下相生,終於南事,更增四十八律,以為六十。 其依行在辰,上生包育,隔九編於冬至之後。 分焉、遲內,其數遂減應鐘之清。 宋元嘉中,太史錢樂之因京房南事之餘,引而伸之,更為三百律,終於安運,長四寸四分有奇。 總合舊為三百六十律。 日當一管,宮徵旋韻,各以次從。 何承天《立法制議》云:「上下相生,三分損益其一,蓋是古人簡易之法。 猶如古歷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之一,後人改制,皆不同焉。 而京房不悟,謬為六十。 」承天更設新率,則從中呂還得黃鐘,十二旋宮,聲韻無失。 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二厘,林鐘長六寸一厘,應鐘長四寸七分九厘強。 其中呂上生所益之分,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復十二辰參之數。 梁初,因晉、宋及齊,無所改制。 其後武帝作《鐘律緯》,論前代得失。 其略云: 案律呂,京、馬、鄭、蔡,至蕤賓,並上生大呂;而班固《律歷志》,至蕤賓,仍以次下生。 若從班義,夾鐘唯長三寸七分有奇。 律若過促,則夾鐘之聲成一調,中呂復去調半,是過於無調。 仲春孟夏,正相長養,其氣舒緩,不容短促。 求聲索實,班義為乖。 鄭玄又以陰陽六位,次第相生。 若如玄義,陰陽相逐生者,止是昇陽,其降陽復將何寄?就筮數而論,乾主甲壬而左行,坤主乙癸而右行,故陰陽得有升降之義。 陰陽從行者,真性也,六位升降者,象數也。 今鄭乃執象數以配真性,故言比而理窮。 雲九六相生,了不釋十二氣所以相通,鄭之不思,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準依法推,乃自無差。 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 而分焉上生,乃復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仍覆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 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 聊以餘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鐘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製為四器,名之為通。 四器弦間九尺,臨岳高一寸二分。 黃鐘之弦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絲數及弦長。 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 通施三弦,傳推月氣,悉無差舛。 即以夾鐘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製為十二笛,以寫通聲。 其夾鐘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 山謙之《記》云:「殿前三鐘,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 」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 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 端門外鐘,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 其西廂一鐘,天監中移度東。 以今笛飲,乃中南呂。 驗其鐫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 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鐘定有鑿處,表裡皆然。 借訪舊識,乃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既多,故其調嘽下。 以推求鐘律,便可得而見也。 宋武平中原,使將軍陳傾致三鐘,小大中各一。 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鐘,端門外一鐘是也。 案西鐘銘則雲「清廟撞鐘」,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 又一銘雲「太簇鐘徵」,則林鐘宮所施也。 京房推用,似有由也。 檢題既無秦、漢年代,直雲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 古人性質,故作僮仆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 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 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歷年永久,隔而不通。 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 周頌漢歌,各敘功德,豈容復施後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並詔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 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 又詔尚書蘇綽詳正音律。 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閔帝受禪,政由塚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 後掘太倉,得古玉鬥,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 於是博征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 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以付弘。 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 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 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 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 既天下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核,以定鐘律。 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 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 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 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 今此樂聲,是用水尺。 江東尺短於土,長於水。 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 詔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于東宮,論張冑玄歷,兼論律呂。 其大旨曰:「樂主于音,音定於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鐘,於是乎在。 但律終小呂,數復黃鐘,舊計未精,終不復始。 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 考禮詮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 匪直長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圍乖于其數。 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弦,亦舛度量。 焯皆校定,庶有明發。 」其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 約之,得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 其年,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寢廢。 其書亦亡。 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律調鐘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 其制度文議,並毛爽舊律,並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鐘圍九分,林鐘圍六分,太簇圍八分。 」《續志》及鄭玄並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 」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鐘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 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鐘器合。 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 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 今列其數雲。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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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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