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自由難道只有由奴役的支持才能維持?也許吧。 兩個極端在此相互銜接。 一切不屬於自然的東西都有其不利,公民社會比其他一切更甚。 那種一個人的自由必須由另一人的自由為代價的情形,只有奴隷極端的服從公民才能完全的自由的情形是非常不幸的。 斯巴達就是這樣。 至於你們現代人,你們沒有奴隷,但你們自己就是奴隷;你們用自身償付了你們自由的代價。 你可以吹噓你們的偏好,但我在其中只看到更多的膽怯而不是人道。 我並不是說奴隷制是必須的,或蓄奴權是合法的,因我已證明了相反的結論。 我只是要說明為什麼古代人不需要代理人而自認為更加自由的現代人卻需要代理人。 無論如何,一旦人民為自己找到代理人,它就不再自由;不再存在。 考慮了以上種種,在現代世界上,除小的共和國以外,我看不出主權者如何還能行使其權利。 但如果一個共和國很小,它會不會被顛覆?不會。 我會在以後論述【原注2】如何能夠把小國的易於管理與良好秩序和大族人民的外部力量結合起來。 ---【原注1】為適應寒冷的國家,東方人的奢侈和柔軟使他們期望給自己以鎖鏈,並比東方人自己更不可避免地順從鎖鏈。 【原注2】我想在此書的後繼著作中討論這一問題,在處理外部關係時我想到了聯邦的課題。 這一課題相當新穎,其原則還未曾闡明。 【譯註1】lictor,古羅馬公共場合下在官員前手持法西斯權杖(fasces)的小官。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六章 政府組成不是契約 立法權力一旦建立起來,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權力,後者要通過特殊行為運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開的。 如果主權者能夠擁有行政權力,法律和實際就會互相混淆,也就無人能夠區分什麼是法什麼不是法,如此墮落的政體,很快就會成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會契約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應該做什麼,但沒有人有權要求別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 正是這一給予政體生命和行動的權利,主權者在組成政府時將之授予了統治者。 有些作家聲稱構成政府的行為是人民和所選擇的領袖間形成的契約,規定了一方的責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責任是服從。 我確信這是一種非常奇怪的契約方式。 就讓我們來看一看這種觀點是否站得住腳。 首先,最高權威正如它不能放棄也不能被改變;對它的限制也就是對它的毀滅。 主權者把一個更高權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這種對主子的服從義務,人民也就恢復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顯然這種人民和某些個人間的契約是特殊的行為。 從這可以導出,這種契約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權的行為,結果,它只會是非法的。 還可以看出,契約各方彼此只是處于自然法則下,相互間沒有任何承諾,這完全違背于公民社會。 因為擁有一切權力,它就可以隨心所欲,如此的「契約」一詞可以同樣用於一個人對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給予你,條件是你想給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 國家中只有一個契約:結成社會的公約,它是完全排他的。 不能想象還會有其他公約的存在而不破壞原有的約定。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七章 政府的組成 那麼,我們應該以什麼方式認可政府組成的行動?我得先指出這一行為是複雜的,它由另外兩者構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執行。 就前者看,主權者決議應該有一個這樣或那樣形式的統治實體;顯然,這一決議是法律。 就後者看,人民任命官員來負責建立起來的政府。 這種任命是特殊行為,因而不是第二個法律,只不過是第一個法律的結果,是政府的行為。 困難的是如何理解在沒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為,和作為主權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夠在某些情況下成為統治者和官員。 在此,我們又一次看到政體的一個驚人性質,通過此一性質政體把兩個看似矛盾的運作結合起來。 這種運作由主權突然變為民主制而完成,從而不必任何可見的變化,僅僅由一種新的整體對整體的關係,公民成為了官員,把一般行為轉變成特殊行為,把法律付諸實現。 這種關係的變化不是沒有實例的理論細節。 它在英國議會時時發生,下院有時會把自己變成「議會委員會」以更好的討論某些事務,於是它停止了其主權者法庭的功能而成為只是一個調查委員會;然後,它會向作為下院的自己報告「議會委員會」的決議,在彼一名義下重新考慮它用此名義作出的決定。 第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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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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