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九月,富平人梁悅報父仇,殺秦杲,自詣縣請罪。 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 」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 蓋以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故聖人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宜定其制曰:『凡復父仇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戊戌,敕:“梁悅杖一百,流循州。 甲寅,吏部奏準敕並省內外官計八百八員,諸司流外一千七百六十九人。 黔州大水壞城郭,觀察使竇群發溪洞蠻以治之。 督役太急,於是辰、漵二州蠻反,群討之,不能定。 戊午,貶群開州刺史。 冬,十一月,弓箭庫使劉希光受羽林大將軍孫瑞錢二萬緡,為求方鎮,事覺,賜死。 事連左衛上將軍、知內待省事吐突承璀,丙申,以承璀為淮南監軍。 上問李絳:「聯出承璀何如?」對曰:「外人不意陛下遽能如是。 」上曰:「此家奴耳,向以其驅使之久,故假以恩私;若有違犯,朕去之輕如一毛耳!」 十六宅諸王既不出閣,其女嫁不以時,選尚者皆由宦官,率以厚賂自達。 李吉甫上言:「自古尚主必擇其人,獨近世不然。 」十二月,壬申,詔封恩王等六女為縣主,委中書、門下、宗正、吏部選門地人才稱可者嫁之。 己丑,以戶部侍郎李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 李吉甫為相,多修舊怨,上頗知之,故擢絳為相。 吉甫善逢迎上意,而絳鯁直,數爭論于上前;上多直絳而從其言,由是二人有隙。 閏月,辛卯朔,黔州奏:辰、漵賊帥張伯靖寇播州、費州。 試太子通事舍人李涉知上于吐突承璀恩顧未衰,乃投匭上疏,稱「承璀有功,希光無罪。 承璀久委心腹,不宜遽棄。 」知匭使、諫議大夫孔癸戈見其副章,詰責不受。 涉乃行賂,詣光順門通之。 癸戈聞之,上疏極言「涉奸險欺天,請加顯戮。 」戊申,貶涉峽州司倉。 涉,渤之兄;癸戈,巢父之子也。 辛亥,惠昭太子寧薨。 是歲,天下大稔,米鬥有直二錢者。 憲宗昭文章武大聖至神孝皇帝上之下元和七年(壬辰,公元八一二年) 春,正月,辛未,以京兆尹元義方為鄜坊觀察使。 初,義方媚事吐突承璀,李吉甫欲自托于承璀,擢義方為京兆尹。 李絳惡義方為人,故出之。 義方入謝,因言「李絳私其同年許季同,除京兆少尹,出臣鄜坊,專作威福,欺罔聰明。 」上曰:「朕諳李絳不知是。 明日,將問之。 」義方惶愧而出。 明日,上以詰絳曰:「人于同年固有情乎?」對曰:「同年,乃四海九州之人偶同科第,或登科然後相識,情於何有!且陛下不以臣愚,備位宰相,宰相職在量才授任,若其人果才,雖在兄弟子侄之中猶將用之,況同年乎!避嫌而棄才,是乃便身,非徇公也。 」上曰:「善,朕知卿必不爾。 」遂趣義方之官。 振武河溢,毀東受降城。 第4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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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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