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當時已經治理好了麼?那麼當時的人根本就沒有誰再會犯罪了,那就不但用不着肉刑,而且也用不着象徵性的刑罰了。 以為當時的人有的還是犯罪了而只是減輕他們的刑罰麼?這樣的話,那就是殺人的不會被處死,傷人的不會被懲罰。 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平常人就不知道憎恨犯罪了,禍亂沒有比這更大的了。 大凡懲罰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止暴行、反對作惡,而且防範那未來。 殺人的不被處死,而傷害人的不受刑罰,這叫做優惠暴徒而寬恕強盜,不是反對作惡。 所以象徵性的刑罰恐怕並非產生於治理得很好的古代,而都是產生於混亂的現代。 治理得好的古代並不是這樣的。 凡是爵位、官職、獎賞、刑罰都是一種回報,與行為的類別相應的。 一件事情賞罰失當,那就是禍亂的開端。 德行和地位不相稱,能力和官職不相稱,獎賞和功勞不相當,刑罰和罪過不相當,不吉利的事沒有比這更大的了。 從前周武王討伐商王朝,懲罰商紂王,砍下了他的頭,把它掛在大紅旗的飄帶上。 這征伐暴君懲治元兇,是政治上的豐功偉績。 殺人的被處死,傷人的被懲罰,這是歷代帝王所相同的,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麼時代傳下來的。 刑罰和罪行相當,社會才能治理好;刑罰和罪行不相當,社會就會混亂。 所以社會治理得好,刑罰就重;社會混亂,刑罰才輕。 因為在治理得好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重;在混亂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輕。 《尚書》上說:「刑罰有的時代輕、有的時代重。 」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第283講: 18.4世俗之為說者曰:「湯、武不能禁令。 」是何也?曰:「楚、越不受制。 」是不然。 湯、武者,至天下之善禁令者也。 湯居亳,武王居鄗(1),皆百里之地也,天下為一,諸侯為臣,通達之屬,莫不振動從服以化順之(2),曷為楚、越獨不受制也?彼王者之制也,視形勢而制械用,稱遠邇而等貢獻,豈必齊哉?故魯人以榶,衛人用柯,齊人用一革。 土地形制不同者(3),械用備飾不可不異也。 故諸夏之國同服同儀(4),蠻、夷、戎、狄之國同服不同制(5)。 封內甸服(6),封外侯服(7),侯、衛賓服(8),蠻、夷要服(9),戎、狄荒服(10)。 甸服者祭(11),侯服者祀(12),賓服者享(13),要服者貢(14),荒服者王(15)。 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16)。 夫是之謂視形勢而制械用,稱遠近而等貢獻,是王者之至也(17)。 彼楚、越者,且時享、歲貢、終王之屬也,必齊之日祭、月祀之屬然後曰「受制」邪?是規磨之說也(18)。 溝中之瘠也(19),則未足與及王者之制也。 語曰:「淺不足與測深,愚不足與謀知,坎井之蛙不可與語東海之樂。 」此之謂也。 【註釋】 (1)亳、鄗:見11.3注(13)、(14)。 (2)振:通「震」,恐懼。 (3)形:《集解》作「刑」。 據 宋浙本改。 形:情形,環境。 制:法度,此指長期形成而人們普遍遵行的習俗。 (4)服:服事天子,指 古代諸侯根據規定為天子提供服務。 儀:儀式,禮節規範。 (5)蠻、夷、戎、狄:分別是我國古代對南 部、東部、西部、北部各民族的統稱,帶有誣衊性。 (6)封內:界內,指王城周圍直接受帝王管轄的地區內,其四面的疆界距京城五百里,也就是方圓一千里的面積。 甸:通「田」,種田。 甸服:種田而 交納農作物來服事帝王(參見《尚書·禹貢》)。 古代在王城外圍,每五百里定為一個區域,並按遠 近將它們分為不同的服役等級(即上文所說的「稱遠邇而等貢獻」),每一地區分別按規定為帝王提 供各種不同的服務。 據《尚書·禹貢》,從京城向外,由近及遠以五百里為一單位的服役地區分別稱 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 據《周禮·夏官·職方氏》記載,京城周圍方圓千里為王畿(帝 王直接管轄的地區),其外由近及遠每五百里為一單位的服役地區分別稱為侯服、甸服、男服、采服、 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 兩者均與此文不同。 此文所說,與《國語·周語上》所記謀父之言 相同。 謀父說它是「先王之制」,荀子這裡把它說成是湯、武之制,所以它可能是商朝至周初一種較 早的制度。 因而它與《禹貢》所載的夏制相近而與《周禮》所載的周制差別較大。 (7)封外:據《尚書·禹 貢》,侯服的區域為甸服區域以外的五百里之地。 侯:通「候」,守望,守候放哨。 (8)侯、衛:據《尚 書·禹貢》,在五百里的侯服地區內,其外圍「三百里諸侯」(即名各擔任守望工作);在五百里的 第1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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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註譯》
第1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