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給孤園:佛家語,「給孤獨園」之省辭。 紛孤獨為中印度僑薩羅國舍衛城長者,性慈善,好施孤獨,故得此名。 這裡指收養孤獨鬼魂購處所。 (22)九幽:地下極深處,銜迷信傳說的陰曹地府。 (23)咋(z é擇):咬,啃。 (24)主簿:主理簿籍,即掌管文書檔案。 (25)舛(chu ǎn 喘)錯:差錯。 (26)東海薛侯女:東海,郡名,秦置,楚漢之際也稱郯郡,治所在今山東省郯城,轄境相當令棗莊市一帶。 薛侯,古薛國國君。 薛,任姓,侯爵,黃帝之後裔奚仲,封于薛,地在今之薛城。 見《文獻通考。 封建考》。 (27)相聞:相告。 (28)錄鬼籍:抄錄鬼魂的名冊。 (29)引嫌:避嫌。 (30)賫賫(j ìl ài 古來):持送賞賜。 (31)差跌:差錯。 (32)賞給倍于常廩:賞給的東西超過日常薪俸一倍。 廩,廩俸。 (33)謹抑:謹慎自守。 (34)暗陬(z ōu 鄒):昏暗的角落。 陬,角落。 (35)飈:疾風。 風從虎,此形容虎來迅疾。 (36)忙遽:慌忙急遽之間。 (37)墟:廢墟,毀壞殘破之遺址。 (38)糝(s ǎn ):撒。 (39)隅坐:坐于偏坐。 《禮記。 檀弓上》:「童子隅坐而執燭。 」註:「隅坐,不與成人並。 」 (40)附:附着,貼附。 (41)效楚王女之於臣建:學習楚王女兒季芉與臣下鍾建結婚的故事;意 為欲下嫁王生。 春秋時,楚平王死後,子昭王立,適逢吳國侵犯,攻佔郢都:楚國大夫鍾建負平王女兒季芉隨昭王出逃,後季芉主動向昭王提出欲嫁鍾建,成為夫婦。 見《左傳。 定公四年、五年》。 (42)雷殛:雷轟。 (43)無室:沒有妻室。 (44)仙姬:仙女。 (45)以贖帝譴:以便向上帝贖罪。 譴,罪罰。 (46)勢不能員園委曲,以每其生:意謂不能委曲以貪生。 此據山東省博物館抄本,原作「勢不能委曲以共其生」。 員園,謂刓團無稜稜角也。 《後漢書。 孔融傳論》:「大嚴氣正性覆折而已,豈有員園委曲,以每其生哉!」 註:「園,即刓字,……謂刓團無稜角也。 每,貪也。 言寧正直以傾覆摧折,不能委曲以貪生也。 」 (47)具狀:寫了訴狀。 (48)宜男相:骨相能生男孩。 (49)婢忽臨蓐難產:據山東省博物館抄本,原作「婢亦臨藤難產」。 (50)業多:此指多產。 業,佛家語,此指婢女情慾未斷,為人生子。 (51)割愛:割斷情愛。 太原獄 太原有民家(1) ,姑婦皆寡(2).姑中年,不能自潔,村無賴頻頻就之。 婦不善其行,陰于門戶牆垣阻拒之。 姑慚,藉端出婦(3) ;婦不去,頗有勃谿 (4). 姑益害,反相誣,告諸官。 官問好夫姓名。 媼曰:「夜來宵去,實不知其阿誰,鞠婦自知。 」因喚婦。 婦果知之,而以姦情歸媼,苦相抵。 拘無賴至,又嘩辨(5) :「兩無所私,彼姑婦不相能,故妄言相詆毀耳。 」宮曰:「一村百人,何獨誣汝?」重答之。 無賴叩乞免責,自認與婦通。 械婦,婦終不承。 逐去之。 婦忿告憲院(6) ,仍如前,久不決。 時淄邑孫進士柳下今臨晉(7) ,推折獄才(8) ,遂下其案于臨晉。 人犯到,公略訊一過,寄監訖,便命隷人備磚石刀錐,質理聽用(9).共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 不解其意,姑備之。 明日,升堂,問知諸具己備,命悉置堂上。 乃喚犯者,又一一略鞠之。 乃謂姑婦:「此事亦不必甚求清析。 淫婦雖未定,而姦夫則確。 汝家本清門口(10),不過一時為匪人所誘(11),罪全在某。 堂上刀石具在。 可自取擊殺之。 」姑婦趑趄,恐邂逅抵償(12),公曰:「無慮,有我在。 」 於是媼婦並起,掇石交投。 婦銜恨已久,兩手舉巨石,恨不即立斃之;媼惟以小石擊臀腿而已,又命用刀。 婦把刀貫胸膺,媼猶逡巡未下。 公止之曰:「淫婦我知之矣。 」命執媼嚴梏之,遂得其情。 答無賴三十,其案始結。 附記:公一日遣役催租,租戶他出,婦應之。 役不得賄,拘婦,至。 公怒曰:「男子自有歸時,何得擾人家室!」遂笞役,遣婦去。 乃命匠多備手械,以備敲比(13). 明日,合邑傳頌公仁。 欠賦者聞之,皆使妻出應,公盡拘而械之。 余嘗謂:孫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則喜而不暇哀矜矣。 【註釋】 (1) 太原:府名,府治在個山西省太原市。 (2) 姑婦:婆媳。 (3) 出婦:休婦。 出,休棄。 (4) 勃谿:指婆媳爭吵。 《莊子。 外物》,「室無空虛,則婦姑勃谿. 」 成玄英疏:「勃谿,爭鬥也。 」 (5) 嘩辨:高聲爭辯。 辨,通「辯」。 (6) 憲院:指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刑獄司法的衙署。 (7) 孫柳下:孫憲元,字柳下,淄川人。 順治乙未(十二年)進上,授臨晉知縣。 見乾隆《淄川縣誌》卷五。 臨普:舊縣名,在山西省西南部,後併入今之臨猜縣。 當時屬山西省平陽府。 (8) 推折獄才:意謂官場公認為是斷案有才能的人。 折獄,斷案。 推,推許、推重,即官場公認。 (9) 質理:審訊案件。 (10)清門:清白門第,指正派人家。 (11)匪人:行為不端的人。 (12)邂逅抵償:意為恐碰巧打死人而遭抵償人命之罪。 邂遁,凡非始料所及而碰上,稱邂逅。 此指不自意,即碰巧打死人。 (13)敲比:敲撲追比。 新鄭訟 第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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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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