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彼前馬者:據二十四卷抄本,原無此四字。 (44)呵卻之:斥退他們。 (45 〕摹(zuì最)爾:微小。 (46 〕考成:舊時考核官吏的政事成績,叫「考成」。 (47 〕創聞:往昔所無的新聞。 韓方 明季,濟郡以北數州縣(1) ,邪疫大作,比戶皆然,齊東農民韓方(2〕,性至孝。 父母皆病,因具格帛(3) ,哭禱于孤石大夫之廟(4).歸途零涕。 遇一人,衣冠清潔,問:「何悲?」韓具以告。 其人曰:「孤石之神,不在於此,禱之何益?仆有小術,可以一試。 」韓喜,話其姓字。 其人曰:「我不求報,何必通鄉貫乎(5) ?」韓敦請臨其家。 其人曰:「無須。 但歸,以黃紙置床上,厲聲言:」我明日赴都(6) ,告諸岳帝(7) !,病當已。 「韓恐不驗,堅求移趾。 其人日:」實告子:我非人也。 巡環使者以我誠篤(8) ,俾為南縣土地(9).感君孝,指授此術。 目前岳帝舉在死之鬼(10),其有功人民,或正直不作邪祟者,以城隍、土地用。 今日殃入者,皆郡城北兵所殺之鬼,急欲赴都自投,故沿途索賂(11),以謀口食耳。 言告岳帝,則彼必懼,故當已。 “ 韓悚然起敬,伏地叩謝。 及起,其人已渺。 驚嘆而歸,遵其教,父母皆愈。 以傳鄰村,無不驗者。 異史氏曰:「沿途祟人而往,以求不作邪祟之用,此與策馬應『不求聞達之科,(12)者何殊哉!天下事大率類此。 猶憶甲戌、乙亥之間(13),當事者使民捐谷(14),具疏謂民樂輸(15). 於是各州縣如數取盈(16),甚費敲撲(17). 時郡北七邑被水,歲授(18),催辦尤難。 店大史偶至利津(19),見系逮者十餘人。 因問:』為何事?『答曰:』宮捉吾等赴城,比追樂輸耳(20). 『農民不知』樂輸‘二字作何解,遂以為搖役敲比之名(21),豈不可嘆而可笑哉!」 【註釋】 (1) 洗濟郡:濟南府,令山東省濟南市。 (2) 齊東:山東省舊縣名。 公元一九五八年撤銷,劃歸鄒平、博興兩縣。 (3) 楮帛:舊俗祭把時用的紙錢。 (4) 孤石大夫:呂湛恩註:「《章邱縣誌》:東陵山下大石,高丈餘,有神異,不時化為人,行醫邑中。 嘉靖初,嘗化一男子,假星命,白號石大夫。 」 按道光《章邱縣誌》卷三謂(東陵山)「相傳此山多仙靈,土人祈禱輒應。 」 又嘉慶《長山縣誌》卷一;長山縣西南三十里山王莊有尤泉寺,寺中有孤石神室。 (5〕鄉貧鄉裡籍貫。 (6) 敵赴都:指赴鬼都。 迷信傳說,泰山之南的蒿裡山為鬼都。 (7) 岳帝,當指泰山神東嶽大帝。 迷信傳說,東嶽大帝掌人間生死。 《雲笈七簽。 五嶽真形圖序》:「東嶽泰山君領群神五千九百人,主治死生,百鬼之主帥也。 」 (8) 巡壞使者:迷信傳說,陰曹地府巡視人間生死禍福的神。 (9) 土地:鄉神名。 清趙懿《名山縣誌》卷九:「李鳳翧《覺軒雜錄》云:」土地,鄉神也,村鄉處處奉之。 ‘“ (10)舉:推舉、推薦。 在死鬼:屈死鬼,指下文「郡城中北兵所殺之鬼」。 (11)索賂:指祟人以求楮錢。 (12)策馬應「不求聞達之科」:意謂熱中功名,而又白稱不求聞達。 用以諷刺名實相背、言行乖違。 趙磷《因話錄》卷四:唐德宗時,“搜訪懷才 抱器不求聞達者。 有人于昭應縣逢一書生,奔馳人京。 問求何事,答云:「將應不求聞達科。 ‘」(13)「甲戌、乙亥之間」句:指康熙三十三年(甲戌)、三十四年(乙亥)對西塞用兵,科斂繁瑣事。 詳見《鴞鳥》注。 (14)當事者:主事者,指地方主管官吏。 (15)樂輸:樂意輸納。 (16)如數取盈:照數取足。 (17)敲撲:意謂鞭答催逼。 敲撲,本為施教令之具;短曰敲,長日撲。 賈誼《過秦論》:「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敲撲以鞭答天下。 」 (18)歲祲:歲凶,荒年。 歲,一年的農業收成。 (19)唐太史:指唐夢賚,淄川縣人。 順治進士,官至翰林院。 詳見《雹神》注。 (20)比追;同「追比」。 謂限期催逼繳納,過期則敲撲示罰。 見《促織》注。 (21)敲比:義同追比。 紉針 虞小思,東昌人(1).居積為業。 妻夏,歸寧而返(2) :見門外一嫗,偕少女哭甚哀。 夏詰之,嫗揮淚相告。 乃知其夫王心齋,亦宦商也,家中落,無衣食業,浼中保貸宮室黃氏金(3) ,作賈,中途遭寇,喪資,幸不死。 至家,黃素償,計子母不下三十金(4) ,實無可準抵(5).黃窺其女紉針美,將謀作妾。 使中保質告之:如肯可,折債外,仍以什全壓券(6).王謀諸妻。 妻泣曰:「我雖貧,固簪纓之冑(7).彼以執鞭發跡(8) ,何敢遂媵吾女(9) !況紉針固自有婿,汝何得擅作主!」先是,同邑傅孝廉之子,與王投契(10),生男阿卯,與褓中論婚(11),後孝廉官于閩,年餘而卒,妻子不能歸,音耗俱絶。 以故紉針十五,尚未字也。 妻言及此,王無詞,但謀所以為什。 妻曰:「不得已,其試謀諸兩弟。 」蓋妻范氏,共祖曾任京職,兩孫田產尚多也。 次日,妻攜女歸告兩弟。 兩弟任其涕淚,井無一詞肯為設處,范乃號啼而歸。 適逢夏詰,且訴且哭。 夏憐之:視其女,綽約可愛(12),益為哀楚。 遂邀入其家,款以酒食,慰之曰:「母子勿戚,妾當竭力。 」范未逞謝,女已哭伏在地,益加惋惜,籌思曰:「雖有薄蓄,然三十金亦復大難,當典質相付。 」母女拜謝。 夏以三日為約,別後,百計為之營謀,亦未敢告諸其夫。 三日,未滿其數,又使人假諸其母。 范母女已至,因以實告,又訂次日。 抵暮:假金至,合裹並置床頭。 至夜,有盜穴壁,以火入。 夏覺,睨之,見一人臂跨短刀,狀貌凶惡。 第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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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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