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城縣二隷,奉邑令韓承宣命(1) ,營幹他郡(2) ,歲暮方歸。 途遇二人,裝飾亦類公役,同行活言。 二人自稱郡役。 隷曰:「濟城快皂(3) ,相識十有八九,二君殊昧生平。 」二人云,「實相告:我城隍鬼隷也。 今將以公文投東嶽(4).」隷問:「公文何事?」答云:「濟南大劫,所報者,殺人之名數也。 」驚問其數。 曰:「亦不甚悉,約近百萬。 」隷問其期,答以「正朔」 (5).二隷驚顧,計到郡正值歲除(6) ,恐罹于難;遲留恐貽譴責。 鬼曰:「違誤限期罪小,入遭劫數禍大。 宜他避,姑勿歸。 」隷從之。 未幾,北兵大至(7) ,屠濟南,扛屍百萬。 二人亡匿得免。 【註釋】 (1) 韓承宣:字長卿,山西蒲州(今山西省永濟縣西蒲州鎮)人。 崇幀七年進士,曾任山東省淄川縣知縣,後調任歷城縣。 見光緒《山東通志。 職官志》。 (2) 營幹:辦事。 (3) 快皂:捕快。 舊時州縣地方擔任緝捕的役卒。 (4) 東嶽:泰山東嶽大帝。 迷信傳說東嶽大帝掌管世人生死禍福。 (5) 正朔:正月初一。 (6) 歲除:除夕。 (7) 北兵:指清兵。 王十 高苑民王十(1) ,負鹽于博興(2).夜為二人所獲。 意為土商之邏卒也(3) ,舍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 哀之。 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 」 十懼,乞一至家,別妻子。 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 」 十問:「何事?」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何淤平(4) ,十八獄坑廁俱滿(5) ,故捉三種人淘河:小偷、私鑄(6) 、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戶也(7).」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 鬼稟曰:「捉一私販王十至。 」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稅,下蠹民生者也。 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 貧人揭錙銖之本(8) ,求升鬥之息(9) ,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斗,並十所負,代運至家。 留十,授以蒺藜骨朵(10),令隨諸鬼督河工。 鬼引十去,至奈何邊,見河內人夫,繦續如蟻(11). 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 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鍤(12),出沒其中。 朽骨腐屍,盈筐負異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 惰者輒以骨朵擊背股。 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13),使含口中,乃近岸。 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 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 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 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 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 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啟戶,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 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 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 及醒,始言之。 肆商亦于前日死,至是始蘇。 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 十故詣之。 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何狀。 一年,始愈,不復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其私者也。 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隨在設肆(14),各限疆域。 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 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子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 而又設邏于道,使境內之人,皆不得逃吾昂。 其有境內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 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腔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桂梏之,是名『私鹽』。 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稅非私,而負升鬥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 律中『鹽法』最嚴,而獨于貧難軍民(15),背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娼;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16). 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戶』可也(17).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于春秋節(18),受其斯須之潤(19),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20). 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 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烜天(21),而宮若瞽;即異日淘何,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 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奸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干鹽資,歲奉本縣,名曰」食鹽「。 又逢節序,具厚儀(22),商以事謁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 送鹽販至,重懲不遑(23). 張公石年宰淄(24),肆商來見,循舊規,但揖不拜(25). 公怒曰:」前令受汝賄,故不得不隆汝禮;我市鹽而食,何物商人(26),敢公堂抗禮乎!「捋褲將答。 商叩頭謝過,乃釋之。 後肆中獲二負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執到官。 公問:」販者二人,其一焉住?「販者曰:」逃去矣。 “公曰: 「汝腿病不能奔耶?」曰:「能奔。 」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試奔,驗汝能否。 」其人奔數步欲止。 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門而去。 見者皆笑。 公愛民之事不一,此其閒情,邑人猶樂誦之。 【註釋】 (1) 高苑:舊縣名,治所在今山東省博興縣高苑鎮。 (2) 負:負販。 (3) 土商:當地鹽商。 (4) 奈河:迷信所傳地獄中的河名。 唐張讀《宣室志》四:“(董觀死) 行十餘里,至一水,廣不數尺,流而西南。 ……此俗所謂奈河,其源出於鬼府。 觀即視其水皆血,而腥穢不可近。 “(5) 十八獄:迷信所傳陰曹地府的十八層地獄。 坑廁:廁所。 (6) 私鑄:私自鑄錢。 第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聊齋誌異 下》
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