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本新注聊齋誌異(下) 卷九 邵臨淄 臨淄某翁之女(1) ,太學李生妻也(2).未嫁時,有術士推其造(3) ,決其必受官刑。 翁怒之,既而笑曰:「妄言一至于此!無論世家女必不至公庭,豈一監生不能庇一婦乎?」既嫁,悍甚,捶罵夫婿以為常(4).李不堪其虐,忿鳴于宮。 邑宰邵公準其詞(5) ,簽役立勾(6).翁聞之,大駭,率子弟登堂,哀求寢息(7).弗許。 李亦自悔,求罷。 公怒日:「公門內豈作輟盡由爾耶(8) 必拘審!」既到,略詰一二言,便曰:「真悍婦!」杖責三十,臀肉盡脫。 異史氏曰:“公豈有傷心于閨閥耶?何怒之暴也!然邑有賢宰,裡無悍婦矣。 志之,以補『循吏傳』之所不及者(9).“ 【註釋】 (1) 臨淄:縣名。 明清屬青州府,現為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 某翁:此從二十四卷抄本,原作「某公」。 (2) 太學,明清時國子監的代稱。 (3) 推其造:推算她的生辰八字。 人的生辰年月日時,干支相配共得八個字,星命術士稱之為「造」,據以推斷其人命運休咎。 (4) 捶罵:底本作搖罵,此從二十四卷抄本。 (5) 邑宰邵公:邵如……,湖北天門人,康熙二十一年任臨淄知縣。 見《山東通志》六三《國朝職官表》十三。 (6) 簽役立勾:發簽牌給衙役,立予拘捕到案。 簽,簽牌,官府交吏拘捕犯人的憑證。 (7) 寢息:平息;停息。 指免予拘審。 寢,止息。 (8) 作輟:猶動止。 指官府之拘囚、不拘囚。 (9) 循吏傳:史書為奉職守法的官員作的傳記。 始自《史記》。 《史記。 太史公自序》:「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作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循,循良,守法盡職。 于去惡 北平陶聖俞(1) ,名下士(2).順治間(3) ,赴鄉試,寓居郊郭。 偶出戶,見一人負笈……儴(4) ,似卜居未就者(5).略詰之,遂釋負于道,相與傾語,言論有名士風。 陶大說之,請與同居。 客喜,攜囊入,遂同棲止。 客自言:「順天人,姓于,字去惡。 」以陶差長(6) ,兄之。 于性不喜游矚,常獨坐一室,而案頭無書卷。 陶不與談,則默臥而已。 陶疑之,搜其囊篋,則筆研之外,更無長物。 怪而問之,笑曰:「吾輩讀書,豈臨渴始掘井耶(7) ?」一日,就陶借書去,閉戶抄甚疾,終日五十餘紙,亦不見其摺疊成卷。 竊窺之,則每一稿脫,則燒灰吞之。 愈益怪焉。 詰其故,曰:「我以此代讀耳。 」便誦所抄書,頃刻數篇,一字無訛。 陶悅,欲傳其術;于以為不可。 陶疑其吝,詞涉誚讓(8).于曰:「兄誠不諒我之深矣。 欲不言,則此心無以自剖;驟言之,又恐驚為異怪。 奈何?」陶固謂:「不妨。 」于曰:“我非人,實鬼耳。 今冥中以科目授官(9) ,七月十四日奉詔考簾官(10),十五日士子入闈,月盡榜放矣(11). 「陶問:」考簾官為何?「曰:」此上帝慎重之意,無論鳥吏鱉官(12),皆考之。 能文者以內簾用,不通者不得與焉。 蓋陰之有諸神,猶陽之有守令也(13). 得志諸公、目不睹墳典(14),不過少年持敲門磚(15),獵取功名,門既開,則棄去;再司簿書十數年(16),即文學士,胸中尚有字耶!陽世所以陋劣幸進,而英雄失志者,惟少此一考耳。 “陶深然之,由是益加敬畏。 一日,自外來,有憂色,嘆曰:「仆生而貧賤,自謂死後可免;不謂迍邅先生(17),相從地下。 」陶請其故,曰:「文已奉命都羅國封王(18),簾官之考遂罷。 數十年游神耗鬼(19),雜入衡文(20),吾輩寧有望耶?」陶問:「此輩皆誰何人?」曰:「即言之,君亦不識。 略舉一二人,大概可知:樂正師曠、司庫和嶠是也(21). 仆自念命不可憑,文不可恃,不如休耳(23). 」 言已怏怏,遂將治任(23). 陶輓而慰之,乃止。 至中元之夕(24),謂陶曰:「我將入闈。 煩于昧爽時,持香炷于東野(25),三呼去惡,我便至。 」乃出門去。 陶沽酒烹鮮以持之。 東方既白,敬如所囑。 無何,于偕一少年來。 問其姓字,于曰:「此方子晉,是我良友,適于場中相邂逅。 聞兄盛名,深欲拜識。 」同至寓,秉燭為禮。 少年亭亭似玉(26),意度謙婉(27). 陶甚愛之,便問:「子晉佳作,當大快意。 」于曰:「言之可笑!闈中七則(28),作過半矣;細審主司姓名(29),裹具徑出(30). 奇人也!」陶扇爐進酒,因問:「闈中何題?去惡魁解否(31)?」于曰:「書藝、經論各一(32),夫人而能之。 策問(33):」自古邪僻固多(34),而世風至今日,姦情醜態,愈不可名(35),不惟十八獄所不得盡(36),抑非十八獄所能容。 是果何術而可?或謂宜量加一二獄,然殊失上帝好生之心。 其宜增與、否與,或別有道以清其源(37),爾多士其悉言勿隱(38). 『多弟策雖不佳,頗為痛快。 表:「擬天魔殄滅(39),賜群臣龍馬天衣有差(40). 』次則『瑤台應制詩』(41)、『西池桃花賦』(42). 此三種,自謂場中無兩矣!」言已鼓掌。 方笑曰:「此時快心,放兄獨步矣(43);數辰後(44),不痛哭始為男子也。 」天明,方欲辭去。 陶留與同寓,方不可,但期暮至(45). 三日,竟不復來。 陶使于往尋之。 于曰:「無須。 子晉拳拳(46),非無意者。 」日既西,方果來。 出一卷授陶,曰:「三日失約,敬錄舊藝百餘作,求一品題。 」陶捧讀大喜,一句一贊,略盡一二首,遂藏諸笥。 談至更深,方遂留,與于共榻寢。 自此為常。 方無 夕不至(47),陶亦無方不歡也。 第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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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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