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發女家,棺啟屍亡。 前忿未蠲(19),倍益慘怒,復訟于官。 官以其情幻,擬罪未決。 南又厚餌竇[20),哀令休結;官亦受其賕囑,乃罷。 而南家自此稍替(21).又以異跡傳播,數年無敢字者(22). 南不得已,遠于百里外聘曹進士女。 未及成禮,會民間訛傳,朝廷將選良家女充掖庭(23),以故有女者,悉送歸夫家。 一日,有嫗導一輿至,自稱曹家送女者。 扶女入室,謂南曰:「選嬪之事已急,倉卒不能如禮,且送小娘子來。 」問:「何無客?」曰:「薄有奩妝,相從在後耳。 」嫗草草徑去。 南視女亦鳳致,遂與諧笑。 女俯頸引帶,神情酷類竇女。 心中作惡,第未敢言。 女登榻,引被幛首而眠。 亦謂是新人常態,弗為意。 日斂昏(24),曹人不至,始疑。 捋被問女(25),而女亦奄然冰絶。 驚怪莫知其故,馳■告曹(26),曹竟無送女之事。 相傳為異。 時有姚孝廉女新葬,隔宿為盜所發,破材失屍。 聞其異,詣南所征之(27),果其女。 啟衾一視,四體裸然。 姚怒,質狀于官。 官以南屢無行,惡之,坐發塚見屍[28〕,論死。 異史氏曰:“始亂之而終成之,非德也;況誓于初而絶于後乎?撻于室,聽之;哭于門,仍聽之:抑何其忍!而所以報之者,亦比 李十郎慘矣(29)!“ 【註釋】 (1) 晉陽:春秋時普邑名,故城在今山西省太原市南古城營。 (2) ■■:形容行動小心戒懼的樣子。 《詩。 小雅。 正月》:「謂天蓋高,不敢不局;謂地蓋厚,不敢不■。 」《經典釋文》:「局本又作■。 」■,曲身、彎腰;■,小步行走。 (3) 鬥如:如鬥,形容狹小。 (4) ■(hui 慧):掃帚。 (5) ■(fan 范)掃:即灑掃。 (6) 笄(jI機)女:古以女子十五歲為「及笄」。 《禮記。 內則》:「女子……十有五而笄。 」笄,頭轡,古代女子十五歲收發,以簪插定發轡。 (7) 綦(qi起)切:甚切。 綦,極、甚。 (8) 稔(ren 忍):熟悉。 (9)要(yao 腰)嫁:要約而嫁,指按照婚禮聘訂。 (10 )貴倨凌人:仗勢欺人。 貴,高貴。 倨,傲慢。 (11 〕要誓:要求對方盟誓。 (12)指天矢日:指着天日發誓。 矢,誓。 (13 〕桑中之約:指男女幽會。 語出《詩。 ■風。 桑中》。 (14 )■(ping平)■(meng蒙):帷帳,在旁曰「■」,在上曰「■」,引申為覆蓋、庇護。 揚雄《法言。 吾子》:「震風陵雨,然後知夏屋之為■■也。 」這裡指南三複的管轄、統治。 (15)■(p áng旁):■掠,笞打。 (16)閽(h ūn 昏)者:看門的人。 (17)質明:黎明。 (18 )涕■:眼淚、鼻液。 (19)蠲(juān 捐):消除。 (20)餌:利誘、賄賂。 (21)稍替:稍見衰落。 (22)無敢字者:無人敢把女兒許配給他。 舊稱女子許嫁為「字」。 (23)充掖庭:意思是充當嬪妃、宮女。 掖庭,宮中旁舍,為嬪妃所居之地。 徐陵《玉台新詠序》:「五陵豪族,充選掖庭;四姓良家,馳名永巷。 」 (24)日斂昏:天已黑。 (25)捋(luo 羅)被:掀開被子。 (26)■(beng崩):使者,傳信的人。 (27 )征:驗證、查看。 (28)坐:坐罪,犯罪而受判處。 (29)李十郎:唐人小說《霍小玉傳》中人物,詳見《武孝廉》注。 梁彥 徐州梁彥,患鼽嚏(1) ,久而不已。 一日,方臥,覺鼻奇癢,速起大嚏。 有物突出落地,狀類屋上瓦狗(2) ,約指頂大。 又嚏,又一枚落。 四嚏凡落四枚。 蠢然而動,相聚互嗅。 俄而強者嚙弱者以食;食一枚,則身頓長。 瞬息吞井,止存其一,大於■鼠矣(3).伸舌周匝(4) ,自舐其吻,梁大愕,踏之,物緣襪而上,漸至股際。 捉衣而撼擺之,粘據不可下。 頃人衿底,爬搔腰脅。 大懼,急解衣擲地。 捫之,物已貼伏腰間。 推之不動,掐之則痛,竟成贅疣(5) ;口眼已合,如伏鼠然。 【註釋】 (1) 鼽(qiú求)嚏:病名。 鼻出清涕,打噴嚏。 《禮記。 月令》:「秋季行夏令,則其國大水,冬藏殃敗,民多鼽嚏。 」 [2 )瓦狗:瓦屋脊上其形如狗的飾物,迷信傳說可以鎮邪。 (3) ■(shī石)鼠:鼠的一種。 頭似兔,尾有毛,青黃色。 [4)周匝(z ā札):轉動。 (5) 贅疣(y óu 尤):肉瘤。 龍肉 姜太史玉璇言[1 ):「龍堆之下(2) ,掘地數尺,有龍肉充其中(3).任人割取,但勿言『龍』字。 或言『此龍肉也』,則霹靂震作,擊人而死。 」 太史曾食其肉,實不謬也。 【註釋】 (1) 姜玉璇:姜元衡,字玉璇,即墨(今山東省即墨縣)人。 順治六年進士,曾任內翰林宏文院侍講、江南主考等職。 見同治《即墨縣誌》卷七。 太史,明清兩代習稱翰林為「太史」。 (2) 龍堆:地名,疑指白龍堆,天山南路之沙漠,沙堆形如臥龍,無頭有尾,高大者二三丈。 () (3) (r èn 認):滿。 卷六 潞令 宋國英,東平人(1) ,以教習授潞城令(2) ,貪暴不仁,催科尤酷(3) ,斃杖下者,狼藉于庭(4).余鄉徐白山適過之,見其橫(5) ,諷曰(6) :「為民父母,威焰固至此乎?」宋揚揚作得意之詞曰,‘喏!不敢!官雖小,蒞任百日,誅五十八人矣。 “後半年,方據案視事(7) ,忽瞪目而起,手足撓亂,似與人撐拒狀。 自言日:”我罪當死,我罪當死!「扶人署中,逾時尋卒。 嗚呼!幸有陰曹兼攝陽政(8) ;不然,顛越貨多(9) ,則」卓異“聲起矣(10),流毒安窮哉! 第3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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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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