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史氏曰:“斷鶴續鳧,矯作者妄(68);移花接木(69),創始者奇;而況加鑿削于肝腸,施刀錐于頸項者哉!陸公者,可謂皮裹妍骨矣(70)。 明季至今(71),為歲不遠(72),陵陽陸公猶存乎?尚有靈焉否也?為之執鞭(73), 所忻慕焉。 “ 【註釋】 (1) 陵陽:舊縣名。 今為陵陽鎮,屬安徽省青陽縣。 [2 )鈍:遲鈍,愚笨。 [3 )篤:專心、勤奮。 [4 )文社:科舉時代,秀才們講學作文的結社。 (5) 十王殿:廟宇名。 十王,中國佛教所傳十個主管地獄的閻王之總稱,也稱「十殿閻君」,略稱「十王」。 後道教也沿用此稱。 (6) 判官:官名。 唐始設。 為節度、觀察、防禦諸使的僚屬。 此指迷信傳說中為閻王掌簿冊的佐吏。 (7) 醵(j ù據):湊錢飲酒。 [8 )東廡(w ú武):即東廊。 廡,殿堂下周圍的走廊或廊屋。 此指廊屋。 [9 )毛皆森豎:因恐懼而毛髮都聳立起來。 森,高聳。 (10)宗師:舊稱受人尊崇堪為師表的人。 明、清稱學使為「宗師」。 朱爾旦負陸判至「文社」故用以戲稱。 [11)酹(l èi 類):以酒澆地,祭祀鬼神。 (12)瑟縮:因恐懼而抖戰、蜷縮。 (13)門生:自唐至明,科舉制度中,貢舉之士以主考官員為座主,而自稱門生。 此處既已稱陸判為「宗師」,而「宗師」(即學使)又為各省鄉試的主考官,朱因以自稱。 狂率不文:狂妄輕率,不懂禮儀。 文,禮法。 (14)合:應,合當。 (15)勿為畛(zhěn 診)畦(q í齊):意謂不要為人鬼異域所限。 畛畦,田間小路,引申為界限、隔閡(16)意:自料。 (17)斧:古代殺人的刑具。 斧謂刀刃,謂砧板:「加斧」,指加以死罪。 (18)高義:猶高誼、盛情。 相訂:猶相約。 訂,定,約定。 (19)達人:曠達之人。 (20)治具:置辦酒餚。 具,餐具,代指酒餚。 (21)古典:古代的典籍。 此指具有典範性的古代名著。 (22)制藝:制舉應試文章,指八股文。 詳前《嬌娜》注。 [23) 玉山傾頽:形容酒醉。 《世說新語。 容止》:「嵇叔夜之為人也,岩岩苫孤松之獨立;其醉也,傀俄若玉山之將崩。 」玉山,形容體態、儀表美好。 (24)窗稿:指平時習作的文稿。 讀書人慣常在窗下寫文章,故稱。 (25)紅勒:用硃筆刪削、批改,《夢溪筆談。 人事》載:北宋嘉年間,士人劉幾「累為國學第一,驟為怪之語,學者翕然效之,遂成風俗。 歐陽公(指歐陽修)深惡之。 會公主文,決意痛懲。 ……有一舉人論曰:」天地軋,萬物茁,聖人發。 『公曰:「此必劉幾也。 』戲續之曰:」秀才刺,試官刷。 『乃以大硃筆橫抹之,自首至尾,謂紅勒帛,判』大紕繆‘字榜之。 既而果幾也。 “(26)作用:施治,整治。 用,治。 (27)鄉、科:鄉試、科試的省詞。 詳《葉生》注。 (28)魁:奪魁,考取第一名。 即下文所謂「科試冠軍」、「秋闈果中經元」。 (29)秋闈:指鄉試。 舊稱試院為「闈」,而鄉試在秋間舉行,因稱。 經元:也稱經魁。 明清科舉考試,分五經取士。 鄉試及會試前五名,各為一經中的第一名。 (30)闈墨:清代于每屆鄉試、會試之後,由主考宮選取中式試卷,編輯成書,叫做「闈墨」。 (31)先容:事先為人作介紹。 (32)湔(jiān 煎)腸伐胃:洗腸剖胃。 《五代史。 周書。 王仁裕傳》:王仁裕少不知學,二十五歲方思學習,“一夕,夢剖腸胃,引西江水以浣之…… 及寤,心意豁然。 自是資性絶高。 “(33)山荊:對人稱謂自己妻室的謙詞。 說本《太平禦覽》七一八引《列女傳》:「梁鴻妻孟光,荊釵布裙。 」 (34)結髮人:元配妻子。 古時男子二十歲束髮加冠,女子十五歲盤發貫笄(簪),即為成年。 因此習稱元配妻子為「結髮人」。 《玉台新詠。 留別妻》:「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 」 (35)甲錯:鱗甲錯雜。 此指面頰血污結痂,像魚鱗似的。 (36)笑靨(y è夜)承顴(quán 權):謂女子笑時口旁現出兩個酒窩。 靨,口旁窩,俗稱酒窩。 顴,顴骨。 酒窩在顴骨的下面,故雲「承」。 (37)侍禦:官名。 御史的別稱。 明、清屬都察院,職稱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監察御史之別。 (38)醮(jiào 較):斟酒飲對方;古時婚禮中的一種儀節。 《禮記。 昏義》:「父親醮子而命之迎。 」本指男女婚禮,元明以後則專指女子再嫁。 (39)陰訪:暗中查訪。 (40)詰旦:詰朝,第二天早晨。 (41)不恪(k è客):不慎。 恪,謹慎,恭敬。 (42)郡:此指郡衙。 明、清兩代指知州、知府一類地方官的衙署。 (43)左道:邪道,邪術。 (44)鞫(j ú局):審訊。 (45)不能決:此據鑄雪齋抄本,底本「能」字殘缺。 (46)伊:底本殘缺。 此據鑄雪齋抄本。 (47)賦:殺害。 (48)無與朱孝廉:與朱孝廉無關。 孝廉,明,清指舉人。 詳前《畫壁》注。 (49)禮闈:即會試。 會試于鄉試後第二年春季在禮部舉行,故又稱「禮闈」。 (50)以場規被放:由於違犯考場規則而被逐出場外或不予錄取。 科舉考場對參加考試的人規定一些條文,諸如挾帶文書入場,或親族任考官而不加迴避等,均為違犯「場規」。 而考卷違式,如題目寫錯,污損捲紙,抬頭錯誤,不避聖諱等,也往往被取消考試資格。 此處指後者。 放,驅逐。 (51)膺:胸。 (52)天數:猶天命。 (53)督案務:監理案犢方面的事務。 督,察視。 案,案牘,官府文書。 (54)(y ǎo 咬)然:深遠難見的樣子。 (55)經紀:料理。 (56)邑庠:縣學。 詳前《葉生》注。 (57)日月至焉:偶然來一次。 語出《論語。 雍也》。 第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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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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