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後改為叔孫氏。 又命疏屬曰車焜氏,後改為車氏。 凡與帝室為十姓,百世不通婚。 太和以前,國之喪葬祠禮,非十族不得與也。 高祖革之,各以職司從事。 神元皇帝時,餘部諸姓內入者。 丘穆陵氏,後改為穆氏。 步六孤氏,後改為陸氏。 賀賴氏,後改為賀氏。 獨孤氏,後改為劉氏。 賀樓氏,後改為樓氏。 勿忸于氏,後改為于氏。 是連氏,後改為連氏。 仆蘭氏,後改為仆氏。 若干氏,後改為苟氏。 拔列氏,後改為梁氏。 撥略氏,後改變為略氏。 若口引氏,後改為寇氏。 叱羅氏,後改為羅氏。 普陋茹氏,後改為茹氏。 賀葛氏,後改為葛氏。 是賁氏,後改為封氏。 阿伏于氏,後改為阿氏。 可地延氏,後改為延氏。 阿鹿桓氏,後改為鹿氏。 他駱拔氏,後改為駱氏。 薄奚氏,後改為薄氏。 烏丸氏,後改為桓氏。 素和氏,後改為和氏。 吐谷渾氏,依舊吐谷渾氏。 胡古口引氏,後改為侯氏。 賀若氏,依舊賀若氏。 谷渾氏,後改為渾氏。 匹婁氏,後改為婁氏。 俟力伐氏,後改為鮑氏。 吐伏盧氏,後改為盧氏。 牒雲氏,後改為雲氏。 是雲氏,後改為是氏。 叱利氏,後改為利氏。 副呂氏,後改為副氏。 那氏,依舊那氏。 如羅氏,後改為如氏。 乞扶氏,後改為扶氏。 阿單氏,後改為單氏。 俟幾氏,後改為幾氏。 賀兒氏,後改為兒氏。 吐奚氏,後改為古氏。 出連氏,後改為畢氏。 庾氏,依舊庾氏。 賀拔氏,後改為何氏。 叱呂氏,後改為呂氏。 莫那婁氏,後改為莫氏。 奚鬥盧氏,後改為索盧氏。 莫蘆氏,後改為蘆氏。 出大汗氏,後改為韓氏。 沒路真氏,後改為路氏。 扈地于氏,後改為扈氏。 莫輿氏,後改為輿氏。 紇干氏,後改為干氏。 俟伏斤氏,後改為伏氏。 是樓氏,後改為高氏。 屍突氏,後改為屈氏。 沓盧氏,後改為沓氏。 嗢石蘭氏,後改為石氏。 解枇氏,後改為解氏。 奇斤氏,後改為奇氏。 須卜氏,後改為卜氏。 丘林氏,後改為林氏。 大莫干氏,後改為郃氏。 爾綿氏,後改為綿氏。 蓋樓氏,後改為蓋氏。 素黎氏,後改為黎氏。 渴單氏,後改為單氏。 壹斗眷氏,後改為明氏。 叱門氏,後改為門氏。 宿六斤氏,後改為宿氏。 馥邗氏,後改為邗氏。 土難氏,後改為山氏。 屋引氏,後改為房氏。 樹洛于氏,後改為樹氏。 乙弗氏,後改為乙氏。 東方宇文、慕容氏,即宣帝時東部,此二部最為強盛,別自有傳。 南方有茂眷氏,後改為茂氏。 宥連氏,後改為雲氏。 次南有紇豆陵氏,後改為竇氏。 侯莫陳氏,後改為陳氏。 庫狄氏,後改為狄氏。 太洛稽氏,後改為稽氏。 柯拔氏,後改為柯氏。 西方尉遲氏,後改為尉氏。 步鹿根氏,後改為步氏。 破多羅氏,後改為潘氏。 叱干氏,後改為薛氏。 俟奴氏,後改為俟氏。 輾遲氏,後改為展氏。 費連氏,後改為費氏。 其連氏,後改為綦氏。 去斤氏,後改為艾氏。 渴侯氏,後改為緱氏。 叱盧氏,後改為祝氏。 和稽氏,後改為緩氏。 冤賴氏,後改為就氏。 嗢盆氏,後改為溫氏。 達勃氏,後改為褒氏。 獨孤渾氏,後改為杜氏。 凡此諸部,其渠長皆自統眾,而尉遲已下不及賀蘭諸部氏。 北方賀蘭,後改為賀氏。 鬱都甄氏,後改為甄氏。 紇奚氏,後改為嵇氏。 越勒氏,後改為越氏。 叱奴氏,後改為狼氏。 渴燭渾氏,後改為味氏。 庫褥官氏,後改為庫氏。 烏洛蘭氏,後為蘭氏。 一那蔞氏,後改為蔞氏。 羽弗氏,後改為羽氏。 凡此四方諸部,歲時朝貢,登國初,太祖散諸部落,始同為編民。 太和十九年,詔曰:「代人請冑,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混然未分。 故官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 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隨時漸銓。 其穆、陸、賀、劉、樓、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勛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別敕。 原出朔土,舊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來,有三世官在給事已上,及州刺史、鎮大將,及品登王公者為姓。 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職官三世尚書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間不降官緒,亦為姓。 諸部落大人之後,而皇始已來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為中散、監已上,外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為族。 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三世有令已上,外為副將、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為族。 凡此姓族之支親,與其身有緦麻服已內,微有一二世官者,雖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則各自計之,不蒙宗人之廕也。 雖緦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則入族官,無族官則不入姓族之例也。 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來,直擬姓族以呈聞,朕當決姓族之首末。 其此諸狀,皆須問宗族,列疑明同,然後勾其舊籍,審其官宦,有實則奏,不得輕信其言,虛長僥偽。 不實者,訴人皆加『傳旨問而詐不以實』之坐,選官依『職事答問不以實』之條。 令司空公穆亮、領軍將軍元儼、中護軍廣陽王嘉、尚書陸琇等詳定北人姓,務今平均。 隨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帳,送門下以聞。 」 於是升降區別矣。 世宗世,代人猶以姓族辭訟,又使尚書於忠、尚書元匡、侍中穆紹、尚書元長等量定之。 第6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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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6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