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延興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歲用牲七萬五千五百。 顯祖深愍生命,乃詔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群品,而咸秩處廣,用牲甚眾。 夫神聰明正直,享德與信,何必在牲。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實受其福。 』苟誠感有著,雖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殺,然後獲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皆無用牲。 」 於是群祀悉用酒脯。 先是,長安牧守常有事于周文、武廟。 四年,坎地埋牲,廟玉發見。 四月,詔東陽王丕祭文、武二廟。 以廟玉露見,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將為盜竊,敕近司收之府藏。 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 初革前儀,定置主七,立碑于郊所。 太和二年,旱。 帝親祈皇天、日月五星于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師。 三年,上祈于北苑,又禱星于苑中 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 於是群臣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 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 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 臣等謹案舊章,並採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屨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親拜之儀。 」 制可。 於是上乃親祭。 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禦輦,祀于西郊。 十二年十月,帝親築圜丘于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駕有事于圜丘。 五月庚戍,車駕有事于方澤。 壬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群臣。 詔曰:“《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 』《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 《論》曰:“『禘自既灌。 』《詩》《頌》:『《長髮》,大禘。 』《爾雅》曰:『禘,大祭也。 』夏殷四時祭:礻勺、禘、烝、嘗,周改禘為祠。 《祭義》稱『春祭、秋嘗』,亦夏殷祭也。 《王制》稱:『犆罐、祫禘、祫嘗祫烝。 』其禮傳之文如此。 鄭玄解禘,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于太廟,合而祭之。 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 天子先禘佩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佩。 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 圜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 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于宗廟,非祭天之祭。 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 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于此。 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 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諦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 斯則宗廟祫趾並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于宗廟俱行禘祫之禮。 二禮異,故名殊。 依《禮》,春廢犆罐,于嘗于蒸則祫,不于三時皆行禘佩之禮。 」 中書監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 《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 《爾雅》稱『禘,大祭也』。 《頌》『《長髮》,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 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 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于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 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 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 然於行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 無所間然。 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 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于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 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于禮為闕。 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 王以禘佩為一祭,王義為長。 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 禘佩併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 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 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 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 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 高閭曰:“《書》稱:『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 』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歷代所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于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第56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魏書 下》
第5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