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量亦多矣。 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 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 」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 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複檢鞫證定刑 ,罪狀彰露,案署分兩,獄理是成。 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 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乖公體。 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奸于下,隳國法于上,竊所未安。 」 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綰,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復治之。 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強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 刑憲不輕,理須訊鞫。 既為公正,豈疑于私。 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絶訟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 若從其案成,便乖復治之律。 然未判經赦,及復治理狀,真偽未分。 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 愚謂經奏遇赦,及已復治,得為獄成。 ”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 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 」 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 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諸逃亡 ,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置梟首。 其延陵法權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妖言惑眾,事在赦後闕 ,合死坐正。 」 崔纂以為:「景暉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 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 是以依違,不敢專執。 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 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雲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 皆奸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死,然更不破闕 惑眾。 赦令之後方顯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 」 靈太后令曰:「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 余如奏。 」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 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 』檢籍不謬,未及判申 ,憐母身喪。 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 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不在原赦之例。 』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 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余憲。 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鴆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任。 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 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 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于犯譴 ,不得除罪。 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 直閣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 」 靈太后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附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奸亂耽惑,毆主傷胎。 輝懼罪逃亡。 門下處奏:「各入死刑 ,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 」 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 」 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廝役免役,奴婢為良。 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 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奸,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 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 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 天慈廣被,不即施行,雖恕其命,竊謂未可。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 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一夕生。 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後決從者。 』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流死參差,或時未允。 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 昔丙阝吉為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 案容妃等,罪止於奸私。 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 何得同官掖之罪,齊奚官之闕 第3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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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