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賢同元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 ,被旨勿論。 尚書邢巒奏:「案季賢既受逆官,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準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 賴蒙大宥,身命獲全,除名還民,于其為幸。 然反逆坐重,故支屬相及。 體既相及,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獨除反者之身。 又緣坐之罪,不得以職除流。 且貨賕小愆,寇盜微戾,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 何有罪極裂冠,釁均毀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流,赦後有復官之理。 依律則罪合孥戮,準赦例皆除名。 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絶其蹤,滅其類。 其宅猶棄,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 」 詔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聽復仕。 」 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 迴轉賣于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 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 ,死』。 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 依律處絞刑。 」 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 今羊皮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 誠于律俱乖,而兩各非詐。 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 迴轉賣之日,應有遲疑,而“決從真賣。 於情不可。 更推例以為永式。 」 延尉少卿楊鈞議曰:“謹詳盜律『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別條『賣子孫者,一歲刑』。 賣良是一,而刑死懸殊者 ,由緣情制罰,則致罪有差。 又詳『君盜強盜,首從皆同』,和掠之罪,固應不異。 及『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 然五服相賣,皆有明條,買者之罪,律所不載。 竊謂同凡從法,其緣服相減者,宜有差,買者之罪,不得過于賣者之咎也。 但羊皮賣女為婢,不言追贖,張回真買,謂同家財,至于轉鬻之日,不復疑慮。 緣其買之於女父,便賣之於他人,準其和掠,此有因緣之類也。 又詳恐喝條註:‘尊長與之已決,恐喝幼賤求之。 ’然恐喝體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長與之已決故也。 而張回本買婢于羊皮,乃真賣于定之。 準此條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緣,理頗相類。 即狀準條,處流為允。 ”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案律『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期親及妾與子婦流』。 唯買者無罪文。 然」賣者既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 但賣者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 ,尊卑不同,故罪有異。 買者知良故買,又于彼無親。 若買同賣者,即理不可。 何者?『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暨于致罪,刑死大殊。 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鈞議,雲買者之罪,不過賣者之咎也。 且買者于彼無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賣者,以隨從論。 』依此律文,知人掠良,從其宜買,罪止於流。 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 至于買者,亦宜不等。 若處同流坐,于法為深。 準律斟降,合刑五歲。 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 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隷,無復良期。 案其罪狀,與掠無異。 且法嚴而奸易息,政寬而民多猶,水火之喻,先典明文。 今謂買人親屬而複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 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 ,去盜遠矣。 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 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 何以言之?『群盜強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 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 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斯得』。 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 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 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強盜之一科。 縱令謀殺之與強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 其義安在?又云:『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 』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姦盜之本,非謂市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刑。 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 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 』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 若羊皮不雲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 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 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 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 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 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 張回之愆,宜鞭一百。 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 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 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 」 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 張回雖買之於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 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 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 ,周布于天下,其屬籍疏遠,廕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 請立限斷,以為定式。 」 第3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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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