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存,曉之者鮮。 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弦之急緩,聲之清濁。 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云能曉?」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授琴,文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見京房準術,成數昞然,而張光等不能定。 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 遂竭愚思,鑽研甚久。 雖未能測其機妙,至于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權歷,出自黃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鉅細,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凶,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 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 至于準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 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 語其大本,居然微異。 至于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 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 若閒準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 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 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陽嘉二年冬十月,行禮闢雍,奏應鐘,始復黃鐘作樂,器隨月律。 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 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用清。 若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云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于五聲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林鐘為徵,則宮徵相順。 若均之八音,猶須錯采眾聲,配成其美。 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徽,則徽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 若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羽並無其韻。 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 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 而崇乃以中呂,猶用林鐘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非準不妙。 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 若依案見尺作準,調弦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 但音聲精微,史傳簡略,舊《志》唯雲準形如瑟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弦,令與黃鐘相得。 案盡以求其聲,遂不辨準須柱以不?柱有高下,弦有粗細,余十二弦復應若為?致令攬者望風拱手。 又案房準九尺之內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內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復十之,是為于準一寸之內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則于準一分之內,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強弱。 中間至促,雖復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 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卻中柱,使入準常尺分之內,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 分數既微,器宜精妙。 其準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離弦,不得舉弦。 又中弦粗細,須與琴宮相類。 中弦須施軫如琴,以軫調聲,令與黃鐘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 其餘十二弦,須施柱如箏。 又凡弦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于中弦案盡一周之聲,度著十二弦上。 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十二律之商徵。 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 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官為主。 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采眾聲以文飾之,方如錦繡。 上來消息調準之方並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 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 仲儒尋準之分數,精微如彼,定弦緩急,艱難若此。 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準。 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雲「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 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奇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才言其理致耳。 時尚書蕭寶夤奏言:「金石律呂,制度調均,中古已來鮮或通曉。 仲儒雖粗述書文,頗有所說,而學不師授,雲出己心;又言舊器不任,必須更造,然後克諧。 上違成敕用舊之旨,輒持己心,輕欲製作。 臣竊思量,不合依許。 」 詔曰:「禮樂之事,蓋非常人所明,可如所奏。 」 正光中,侍中、安豐王延明受詔監修金石,博探古今樂事,令其門生河間信都芳考算之。 屬天下多難,終無製造。 芳後乃撰延明所集《樂說》並《諸器物準圖》二十餘事而注之,不得在樂署考正聲律也。 普泰中,前廢帝詔錄尚書長孫稚、太常卿祖瑩營理金石。 永熙二年春,稚、瑩表曰: 臣聞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易》曰:「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 《書》曰:「戛擊鳴球,拊搏琴瑟以詠,祖考來格。 」 詩言志,律和聲,敦敘九族,平章百姓,天神于焉降歆,地祇可得而禮。 故樂以象德,舞以象功,干戚所以比其形容,金石所以發其歌頌,薦之宗廟則靈祇饗其和,用之朝廷則君臣協其志,樂之時義大矣哉!雖復沿革異時,晦明殊位,周因殷禮,百世可知也。 第3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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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