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曰:童子無緦服。 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 』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 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麻。 則知不聽事麻矣。 故注曰:『無麻往給事。 』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 往則不麻,不往則絰。 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于責疑 ;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 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 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于婉容之服,寧無其備。 以此推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 但男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祿。 無名之服,禮文罕見。 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 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衤任,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衤任便徒設,若復去衤任,衰又不備。 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無衤任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 恕禮而行,理將異此。 ” 詔從其議。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 ,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 世儒多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禰共廟。 《祭法》又云庶人無廟’。 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于寢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不爾者,不得繼祖也。 又鄭玄別變除,雲為五世長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 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準終德資階,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范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 ,比同士制,起後疑也。 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于孫祖。 且受國于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咸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 是以《春秋》譏于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于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歷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 」 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于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 且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 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谷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並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絶爾善。 』《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奕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絶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 第3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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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