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督崔延伯敗後,賊勢轉強,屬請益兵,朝廷不許。 寶夤謂道穆曰:「非卿一行,兵無益理。 」 遂令乘傳赴洛。 靈太后親問賊勢,道穆具以狀對,太后怒曰:「比來使人皆言賊弱,卿何獨雲其強也!」道穆曰:「前使不實者,當是冀陛下恩顏,望沾爵賞。 臣既忝使人,不敢虛妄。 願令近臣親檢,足知虛實。 」 事訖當反,遇病不行。 後屬兄謙之被害,情不自安,遂託身于莊帝。 帝時為侍中,特相欽重,引居第中,深相保護。 俄而,帝以兄事見出。 道穆懼禍,乃攜家趣濟陰,變易姓名,往來于東平畢氏,以避時難。 莊帝即位,征為尚書三公郎中,加寧朔將軍。 尋兼吏部郎中,與薛曇尚書使晉陽,授爾朱榮職,賜爵龍城侯。 九月,除太尉長史,領中書舍人。 遭母憂去職,帝令中書舍人溫子升就宅弔慰,詔攝本任,表辭不許。 三年,加前軍將軍。 及元顥逼虎牢城,或勸帝赴關西者,帝以問道穆,道穆對曰:“關中今日殘荒,何由可往?臣謂元顥兵眾不多,乘虛深入者,由國家將帥征捍不得其人耳。 陛下若親率宿衛,高募重賞,背城一戰,臣等竭其股肱之力,破顥孤軍,必不疑矣。 如恐成敗難測,非萬乘所履,便宜車駕北渡,循河東下。 征大將軍天穆合于滎陽,向虎牢;別征爾朱王軍,令赴河內以掎角之。 旬月之間,何往不克!臣竊謂萬全之計,不過于此。 ” 帝曰:「高舍人語是。 」 其夜到河內郡北,未有城守可依,帝命道穆秉燭作詔書數十紙,佈告遠近,於是四方知乘輿所在。 除中軍將軍、給事黃門侍郎、安喜縣開國公,食邑千戶。 于時爾朱榮欲回師待秋,道穆謂榮曰:「元顥以蕞爾輕兵,奄據京洛,使乘輿飄露,人神恨憤,主憂臣辱,良在於今。 大王擁百萬之眾,輔天子而令諸侯,自可分兵河畔,縛筏造船,處處遣渡,徑擒群賊,復主宮闕,此桓文之舉也。 且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今若還師,令顥重完守具,徵兵天下,所謂養虺成蛇,悔無及矣。 」 榮深然之,曰:「楊黃門侃已陳此計,當更議決耳。 」 及莊帝反政,因宴次謂爾朱榮曰:「前若不用高黃門計,則社稷不安。 可為朕勸其酒令醉。 」 榮對曰:「臣本北征蠕蠕,高黃門與臣作監軍。 臨事能決,實可任用。 」 除征南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兼御史中尉。 尋即真,仍兼黃門。 道穆外秉直繩,內參機密,凡是益國利民之事,必以奏聞。 諫諍極言,無所顧憚。 選用御史,皆當世名輩,李希宗、李繪、陽休之、陽斐、封君義、邢子明、蘇淑、宋世良等四十人。 于時用錢稍薄,道穆表曰:「四民之業,錢貨為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 自頃以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掛網非一。 在市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余二百。 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懼罪者雖多,奸鑄者彌眾。 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 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之愆,彼復何罪?昔漢文帝以五分錢小,故鑄四銖,至武帝復改三銖為半兩。 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號,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 銅價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復私營,不能自潤。 直置無利,自應息心,況復嚴刑廣設也。 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 」 後遂用楊侃計,鑄永安五銖錢。 仆射爾朱世隆當朝權盛,因內見衣冠失儀,道穆便即彈糾。 帝姊壽陽公主行犯清路,執赤棒卒呵之不止,道穆令卒棒破其車。 公主深以為恨,泣以訴帝。 帝謂公主曰:「高中尉清直之人,彼所行者公事,豈可私恨責之也?」道穆後見帝,帝曰:「一日家姊行路相犯,極以為愧。 」 道穆免冠謝曰:「臣蒙陛下恩,守陛下法,不敢獨于公主虧朝廷典章,以此負陛下。 」 帝曰:「朕以愧卿,卿反謝朕。 」 尋敕監儀注。 又詔曰:「秘書圖籍所在,內典□書,又加繕寫,緗素委積,蓋有年載。 出內繁蕪,多致零落,可令御史中尉、兼給事黃門侍郎道穆總集帳目,並牒儒學之士,編比次第。 」 道穆又上疏曰:“臣聞舜命皋陶,奸宄是托;禹泣罪人,堯心為念,所以舉直錯枉,事切曩賢;明德慎罰,議存先典。 高祖太和之初,置廷尉司直,論刑闢是非,雖事非古始,交濟時要。 所謂禮樂互興,不相沿襲者矣。 臣以無庸,忝當今任,所思報效,未忘寢興。 但識謝知今,業慚稽古,未能進一言以利國,說一策以興邦,索米長安,豈不知恥?至于職司其憂,猶望僶俛。 竊見御史出使,悉受風聞,雖時獲罪人,亦不無枉濫。 何者?得堯之罰,不能不怨。 守令為政,容有愛憎。 奸猾之徒,恆思報惡,多有妄造無名,共相誣謗。 御史一經檢究,恥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虛為實,無罪不能自雪者,豈可勝道哉?臣雖愚短,守不假器,綉衣所指,冀以清肅。 若仍踵前失,或傷善人,則尸祿之責,無所逃罪。 所以夙夜為憂,思有悛革。 如臣鄙見,請依太和故事,還置司直十人,名隷廷尉,秩以五品,選歷官有稱、心平性正者為之。 御史若出糾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數。 廷尉遣司直與御史俱發,所到州郡,分居別館。 御史檢了,移付司直覆問,事訖與御史俱還。 中尉彈聞,廷尉科按,一如舊式。 庶使獄成罪定,無復稽寬;為惡取敗,不得稱枉。 若御史、司直糾劾失實,悉依所斷獄罪之。 第1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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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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