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誘云:「西郊,九里之郊也。 」 王肅云:「西郊,九里,因金數也。 」 此又西郊九里之審據也。 《孟冬令》雲「其數六」,又云「迎冬于北郊」。 盧植云:「北郊,六里郊也。 」 賈逵云:「北郊,水帝顓頊,六里。 」 許慎云:「北郊,六里郊也。 」 鄭玄云:「北郊,去都城六里。 」 高誘云:「北郊,六里之郊也。 」 王肅云:「北郊六里,因水數也。 」 此又北郊六里之審據也。 宋氏《舍文嘉》註云:「《周禮》,王畿千里,二十分其一以為近郊。 近郊五十里,倍之為遠郊。 迎王氣蓋於近郊。 漢不設王畿,則以其方數為郊處,故東郊八里,南郊七里,西郊九里,北郊六里,中郊在西南未地,五里。 」 《祭祀志》云:「建武二年正月,初制郊兆于雒陽城南七里。 依采元始中故事,北郊在雒陽城北四里。 」 此又漢世南北郊之明據也。 今地祗準此。 至如三十里之郊,進乖鄭玄所引殷周二代之據,退違漢魏所行故事。 凡邑外曰郊,今計四郊,各以郭門為限,裡數依上。 《禮》:朝拜日月,皆于東西門外。 今日月之位,去城東西路各三十,竊又未審。 《禮》又云:「祭日于壇,祭月于坎。 」 今計造如上。 《禮儀志》雲「立高禖祠于城南」,不雲裡數。 故今仍舊。 靈星本非禮事,兆自漢初,專為祈田,恆隷郡縣。 《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詔御史,其令天下立靈星祠,牲用太牢,縣邑令長得祠。 」 晉祠令云:「郡、縣、國祠稷、社、先農,縣又祠靈星。 」 此靈星在天下諸縣之明據也。 周公廟所以別在洛陽者,蓋姬旦創成洛邑,故傳世洛陽,崇祠不絶,以彰厥庸。 夷齊廟者,亦世為洛陽界內神祠。 今並移太常,恐乖其本。 天下此類甚眾,皆當部郡縣修理,公私施之禱請。 竊惟太常所司郊廟神祇,自有常限,無宜臨時斟酌以意,若遂爾妄營,則不免淫祀。 二祠在太常,在洛陽,于國一也,然貴在審本。 臣以庸蔽,謬忝今職,考括墳籍,博採群議,既無異端,謂粗可依據。 今玄冬務隙,野罄人閒,遷易郊壇,二三為便。 詔曰:「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從舊。 」 先是,高祖于代都詔中書監高閭、太常少卿陸琇、並公孫崇等十餘人修理金石及八音之器。 後崇為太樂令,乃上請尚書仆射高肇,更共營理。 世宗詔芳共主之。 芳表以禮樂事大,不容輒決,自非博延公卿,廣集儒彥,討論得失,研窮是非,則無以垂之萬葉,為不朽之式。 被報聽許,數旬之間,頻煩三議。 于時,朝士頗以崇專綜既久,不應乖謬,各嘿然無發論者。 芳乃探引經誥,搜括舊文,共相難質,皆有明據,以為盈縮有差,不合典式。 崇雖示相酬答,而不會問意,卒無以自通。 尚書述奏,仍詔委芳別更考制,於是學者彌歸宗焉。 芳以社稷無樹,又上疏曰:“依《合朔儀注》:日有變,以朱絲為繩,以繞系社樹三匝。 而今無樹。 又《周禮·司徒職》云:『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 』鄭玄註云:『所宜木,謂若松柏慄也。 』此其一證也。 又《小司徒》、《封人職》云:‘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鄭玄註云:『不言稷者,王主于社。 稷,社之細也。 』此其二證也。 又《論語》曰:『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慄。 』是乃土地之所宜也。 此其三證也。 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樹,何也?尊而識之也,使民望見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 』案此正解所以有樹之義,了不論有之與無也。 此其四證也。 此雲『社稷所以有樹何』,然則稷亦有樹明矣。 又《五經通義》云:『天子太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 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於木,故樹木也。 』此其五證也。 此最其丁寧備解有樹之意也。 又《五經要義》云:『社必樹之以木。 』《周禮·司徒職》曰:『班社而樹之,各以土地所生。 』《尚書逸篇》曰:『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慄,北社惟槐。 』此其六證也。 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樹別之明據也。 又見諸家《禮圖》、《社稷圖》皆畫為樹,唯誡社、誡稷無樹。 此其七證也。 雖辨有樹之據,猶未正所植之木。 案《論語》稱『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慄』,便是世代不同。 而《尚書逸篇》則雲『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慄,北社惟槐』,如此,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異也。 愚以為宜植以松。 何以言之?《逸書》雲『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慮失禮。 惟稷無成證,乃社之細,蓋亦不離松也。 ” 世宗從之。 芳沉雅方正,概尚甚高,經傳多通,高祖尤器敬之,動相顧訪。 太子恂之在東宮,高祖欲為納芳女,芳辭以年貌非宜。 高祖嘆其謙慎,更敕芳舉其宗女,芳乃稱其族子長文之女。 高祖乃為恂聘之,與鄭懿女對為左右孺子焉。 崔光于芳有中表之敬,每事詢仰。 芳撰鄭玄所注《周官儀禮音》、干寶所注《周官音》、王肅所注《尚書音》、何休所注《公羊音》、范寧所注《谷梁音》、韋昭所注《國語音》、范曄《後漢書音》各一卷,《辨類》三卷,《徐州人地錄》二十捲,《急就篇續注音義證》三卷,《毛詩箋音義證》十捲,《禮記義證》十捲,《周官》、《儀禮義證》各五卷。 崔光表求以中書監讓芳,世宗不許。 延昌二年卒,年六十一。 詔賜帛四百匹,贈鎮東將軍、徐州刺史,謚文貞。 第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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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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