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而南籓諸將表劉義隆大嚴,欲犯河南。 請兵三萬,先其未發逆擊之,因誅河北流民在界上者.絶其鄉導,足以挫其鋭氣 ,使不敢深入。 詔公卿議之,咸言宜許。 浩曰:「此不可從也。 往年國家大破蠕蠕,馬力有餘,南賊震懼,常恐輕兵奄至,臥不安席,故先聲動眾,以備不虞,非敢先發。 又南土下濕,夏月蒸暑,水潦方多,草木深邃,疾疫必起,非行師之時。 且彼先嚴有備,必堅城固守。 屯軍攻之,則糧食不給;分兵肆討,則無以應敵。 未見其利。 就使能來,待其勞倦,秋涼馬肥,因敵取食,徐往擊之,萬全之計,勝必可克。 在朝群臣及西北守將,從陛下征討,西滅赫連,北破蠕蠕,多獲美女珍寶,馬畜成群。 南鎮諸將聞而生羡,亦欲南抄,以取資財。 是以披毛求瑕,妄張賊勢,冀得肆心。 既不獲聽,故數稱賊動,以恐朝廷。 背公存私,為國生事,非忠臣也。 」 世祖從浩議。 南鎮諸將復表賊至,而自陳兵少,簡幽州以南戍兵佐守,就漳水造船,嚴以為備。 公卿議者僉然,欲遣騎五千,並假署司馬楚之、魯軌、韓延之等,令誘引邊民。 浩曰:“非上策也。 彼聞幽州已南精兵悉發,大造舟船,輕騎在後,欲存立司馬,誅除劉族,必舉國駭擾,懼于滅亡,當悉發精鋭,來備北境。 後審知官軍有聲無實,恃其先聚,必喜而前行,徑來至河,肆其侵暴,則我守將無以禦之。 若彼有見機之人,善設權譎,乘間深入,虞我國虛,生變不難,非制敵之良計。 今公卿欲以威力攘賊,乃所以招令速至也。 夫張虛聲而召實害,此之謂矣。 不可不思,後悔無及。 我使在彼,期四月前還。 可待使至,審而後發,猶末晚也。 且楚之之徒,是彼所忌,將奪其國,彼安得端坐視之。 故楚之往則彼來,止則彼息,其勢然也。 且楚之等瑣才,能招合輕薄無賴,而不能成就大功。 為國生事,使兵連禍結,必此之群矣。 臣嘗聞魯軌說姚興求入荊州,至則散敗,乃免蠻賊掠買辦奴,使禍及姚泓,已然之效。 ” 浩復陳天時不利於彼,曰:「今茲害氣在揚州,不宜先舉兵,一也;午歲自刑,先發者傷,二也;日蝕滅光,晝昏星見,飛鳥墜落,宿值鬥牛,憂在危亡,三也;熒惑伏匿于翼軫,戒亂及喪,四也;太白未出,進兵者敗,五也。 夫興國之君,先修人事,次盡地利,後觀天時,故萬舉而萬全,國安而身盛。 今義隆新國,是人事未周也;災變屢見,是天時不協也;舟行水涸,是地利不盡也。 三事無一成,自守猶或不安,何得先發而攻人哉?彼必聽我虛聲而嚴,我亦承彼嚴而動,兩推其咎,皆自以為應敵。 兵法當分災迎受害氣,未可舉動也。 」 世祖不能違眾,乃從公卿議。 浩復固爭,不從。 遂遣陽平王杜超鎮鄴,琅邪王司馬楚之等屯潁川。 於是賊來遂疾,到彥之自清水入河 ,溯流西行,分兵列守南岸,西至潼關。 世祖聞赫連定與劉義隆懸分河北,乃治兵,欲先討赫連。 群臣曰:「義隆猶在河中,舍之西行,前寇未可必克 ,而義隆乘虛,則失東州矣。 」 世祖疑焉,問計于浩。 浩曰:「義隆與赫連定同惡相招,連結馮跋,牽引蠕蠕,規肆逆心,虛相唱和。 義隆望定進,定待義隆前,皆莫敢先入。 以臣觀之,有似連鷄,不俱得飛,無能為害也。 臣始謂義隆軍來當屯住河中,兩道北上,東道向冀州,西道沖鄴。 如此,則陛下當自致討,不得徐行。 今則不然,東西列兵,徑二千里,一處不過數千,形分勢弱。 以此觀之,儜兒情見,止望固河自守,免死為幸,無北渡意也。 赫連定殘根易摧,擬之必仆。 克定之後,東出潼關,席捲而前,則威震南極,江淮以北無立草矣。 聖策獨發,非愚近所及,願陛下西行勿疑。 」 平涼既平,其日宴會,世祖執浩手以示蒙遜使曰:「所云崔公,此是也。 才略之美,當今無比。 朕行止必問,成敗決焉,若合符契,初無失矣。 」 后冠軍將軍安頡軍還,獻南俘,因說南賊之言云:義隆敕其諸將,若北國兵動,先其未至,徑前入河,若其不動,住彭城勿進。 如浩所量。 世祖謂公卿曰:「卿輩前謂我用浩計為謬,驚怖固諫。 常勝之家,始皆自謂逾人遠矣,至于歸終,乃不能及。 」 遷浩司徒。 時方士祁纖織奏立四王,以曰東西南北為名,欲以致禎吉,除災異。 詔浩與學士議之。 浩對曰:「先王建國以作蕃屏,不應假名以為其福。 夫日月運轉 ,周歷四方,京都所居,在於其內。 四王之稱,實奄邦畿,名之則逆,不可承用。 」 先是,纖奏改代為萬年,浩曰:「昔太祖道武皇帝,應天受命,開拓洪業,諸所制置,無不循古。 以始封代土,後稱為魏,故代、魏兼用,猶彼殷商。 國家積德,著在圖史,當享萬憶,不待假名以為益也。 纖之所聞,皆非正義。 」 世祖從之。 是時,河西王沮渠牧犍,內有貳意,世祖將討焉,先問于浩。 浩對曰:「牧犍噁心已露 ,不可不誅。 官軍往年北伐,雖不克獲,實無所損。 于時行者內外軍馬三十萬匹,計在道死傷不滿八千。 歲常羸死,恆不滅萬,乃不少於此。 而遠方承虛,便謂大損,不能復振。 今出其意,不圖大軍卒至,心驚駭騷擾,不知所出,擒之必矣。 且牧犍劣弱,諸弟驕恣爭權從橫,民心離解。 加比年以來,天災地變,都在秦涼,成滅之國也。 」 世祖曰:「善,吾意亦以為然。 」 命公卿議之。 第1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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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上》
第1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