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金行失禦,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彞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複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佈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鐘。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 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 于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于匡。 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云:權觔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彞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 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鐘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 阿黨劉芳,遏絶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 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 」 囂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鬥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 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別造。 」 及案《權銘》云:「黃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 」 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云: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 臣復量比,因見其異。 二三浮濫,難可據準。 又云:「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 臣按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鐘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鐘律,調正分寸而已。 」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于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 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黨,詐托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 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 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于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 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 肅宗初,入為御史中尉。 匡嚴於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 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 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 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 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陽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 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勖雲,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 於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鐘,遂改正之。 尋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 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準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 詔從之。 第9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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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上》
第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