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見天后時[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2],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4];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5]。 臣聞禮之大本[6],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7]。 旌其可誅,茲謂僭[8];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9],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 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13],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14],枕戈為得禮[15],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17],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18],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驁而凌上也[20]。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 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 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 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22]:「調人[23],掌司萬人之仇。 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 」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24]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25],復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 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謹議。 ——選自中華書局校點本《柳宗元集》 據我瞭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着身體到官府自首。 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 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第3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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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觀止譯注》
第3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