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陳安居,襄陽縣人也。 伯父少事巫俗,鼓舞祭祀,神像盈宅。 父獨敬信釋法,恆自齋戒。 世父無子,以安居紹焉。 安居雖即伯舍,而理行精至,廢絶淫祀。 忽得病發狂,則為謌神之曲,迷悶邪僻,如此彌歲,而執心愈固,常誓曰:「若我所執之志,偶當虧奪者,必先自臠截四體,乃就其事。 」家人並見(「見」字原缺,空一格,據明抄本補。 )之,安居不聽。 經三年,病發死,但心下微暖,家不敢殮。 至七日夜,守者覺屍足間,如有風來,飄動衣衾,蘇而有聲。 家人初懼屍蹶,皆走避之。 既而稍能轉動,仍求水漿。 家人喜,問從何來,安居具說所經。 初見有人若使者,侍從數十人,呼去。 從者欲縛之,使者曰:「此人有福,未可縛也。 」行可百餘里,至一城府,屋宇甚整,使者將至府所,如局司之處。 俄有人授紙筆,令安居曰:「可疏二十四通死名。 」安居如言疏名成數通。 有一人從內出,揚聲大呼曰:「安(「安」字原缺,據《法苑珠林》六二補。 )居可入。 (「入」原作「人」,據《法苑珠林》六二改。 )既入(「入」原作「義」。 據明抄本改),稱(原本「稱」字下有「安」字,繫上句居字上字誤植,今刪。 )有教付刺奸。 獄吏兩人,一云:「與大械。 」一云:「此人頗有福,只可三尺械。 」議論不決,乃共視文書,久之,遂與三尺械。 少頃,見一貴人,翼從數十,形貌都雅,謂安居曰:「汝那得來?」安居具陳所由。 貴人曰:「汝伯有罪,但宜錄治,以先殖小福,故今得擊散乃敢告訴。 吾與汝父幼少有舊,見汝依然,可隨我共(“今得」下二十二字據明抄本補。 )遊觀也。 」獄吏不肯釋械,曰:「府君無教,不敢專輒。 」貴人曰:「但付我,不使走逸也。 」乃釋之。 貴人將安居遍至諸地獄,備見若楚,略與經文相符。 遊歷未竟,有傳教來云:「府君喚安居。 」安居惶懼,求救于貴人。 貴人曰:「汝自無罪,但以實對,必無憂也。 」安居至門,見有桎梏者數百,一時俱進,安居在第三。 至階下,一人冠冕立於囚前,讀罪簿。 其第一措行,昔者娶妻之始,夫婦為誓,有子無子,終不相棄。 而其人本是祭酒,嘗亦奉道供化,徒眾中得一女弟子,因而奸之,遂棄本妻,妻嘗訴冤。 府君曰:「汝夫婦違誓,大義不終,罪一也;師資義著在三,而奸之,是父子相淫,無以異也,付法局詳刑。 」次讀第二女人辭牒,忘其姓名,云:家在南陽冠軍縣黃水裡,家安爨器于灶口,而此婦眠嬰兒于灶上,匍匐走行,糞污爨器中。 此婦還見,即請謝神祇,盥洗精潔。 而其舅每罵此婦,言無有天道鬼神,致此惡婦,得行污穢。 司命聞知,故錄送之。 府君曰:「眠灶非過,小兒無知,又且已請謝神,是無罪矣。 舅罵無道,誣謗幽靈,可錄之來,須臾而至。 次到安居,階下人具讀明牒,為伯所訴。 府君曰:“此人事佛,大德人也。 其伯殺害無辜,訾誑百姓,罪宜窮治,以其有小福,故未加之罪耳,今復謗訴無辜,敕催錄取來。 」已而府君遣安居還:若可去,善成勝業,可壽九十三,努力勉之,勿復更來。 將離府,局司云:「君可拔卻死名。 」於是安居以次抽名既畢,而至向游貴人所。 貴人亦至云:「知汝無他罪得還,甚善,力修功德,身福微,不辨生天,受報于此,輔佐府君,亦優遊富貴,神道之美。 吾家在宛,姓某名某,君還為吾致意,尊奉法戒,勿犯偏禁,可具以所見示語之也。 」乃以三人力士送安居,出門數百步,傳教送符與安居,謂曰:「君可持此符,經關戍次,以示之,勿輒偷過,偷過有罪謫也。 若有水礙,可以此符投水中,即得過矣。 」安居受符而歸,行久之,阻大江不得渡,安居依言投符,矇然如眩,乃是其家庭中也。 正聞家中號慟,所送三人,勒還就身,安居聞其身臭穢,曰:「吾不復能歸。 」此人乃強排之,仆于屍腳上。 安居既愈,欲驗黃水婦人,特往冠軍縣尋問,果有此婦。 相見依然,如有舊識,云:「已死得生,舅即以其日亡。 」說所聞見,與安居悉同。 安居果壽九十三也。 (出《法苑珠林》) 【譯文】 第1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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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廣記 二》
第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