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恆,字玄耀,曼容之子也。 幼傳父業,能言玄理,與樂安任昉、彭城劉曼俱知名。 起家齊奉朝請,仍兼太學博士,尋除東陽郡丞,秩滿為鄞令。 時曼容已致仕,故頻以外職處恆,令其得養焉。 齊末,始為尚書都官郎,仍為衛軍記室參軍。 高祖踐阼,遷國子博士,父憂去職。 服闋,為車騎諮議參軍,累遷司空長史、中書侍郎、前軍將軍、兼《五經》博士,與吏部尚書徐勉、中書侍郎周舍,總知五禮事。 出為永陽內史,在郡清潔,治務安靜。 郡民何貞秀等一百五十四人詣州言狀,湘州刺史以聞。 詔勘有十五事為吏民所懷,高祖善之,征為新安太守。 在郡清恪,如永陽時。 民賦稅不登者,輒以太守田米助之。 郡多麻苧,家人乃至無以為繩,其厲志如此。 屬縣始新、遂安、海寧,並同時生為立祠。 征為國子博士,領長水校尉。 時始興內史何遠累著清績,高祖詔擢為黃門侍郎,俄遷信武將軍、監吳郡。 恆自以名輩素在遠前,為吏俱稱廉白,遠累見擢,恆遷階而已,意望不滿,多託疾居家。 尋求假到東陽迎妹喪,因留會稽築宅,自表解,高祖詔以為豫章內史,恆乃出拜。 治書侍御史虞爵奏曰: 臣聞失忠與信,一心之道以虧;貌是情非,兩觀之誅宜及。 未有陵犯名教,要冒君親,而可緯俗經邦者也。 風聞豫章內史伏恆,去歲啟假,以迎妹喪為解,因停會稽不去。 入東之始,貨宅賣車。 以此而推,則是本無還意。 恆歷典二邦,少免貪濁,此自為政之本,豈得稱功。 常謂人才品望,居何遠之右,而遠以清公見擢,名位轉隆,恆深誹怨,形于辭色,興居嘆吒,寤寐失圖。 天高聽卑,無私不照。 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詔曰:「國子博士、領長水校尉伏恆,為政廉平,宜加將養,勿使恚望,致虧士風。 可豫章內史。 」豈有人臣奉如此之詔,而不亡魂破膽,歸罪有司;擢髮抽腸,少自論謝?而循奉慠然,了無異色。 恆識見所到,足達此旨,而冒寵不辭,吝斯苟得,故以士流解體,行路沸騰,辯跡求心,無一可恕。 竊以恆踉蹡落魄,三十餘年,皇運勃興,咸與維始,除舊佈新,濯之江、漢,一紀之間,三世隆顯。 曾不能少懷感激,仰答萬分,反覆拙謀,成茲巧罪,不忠不敬,于斯已及。 請以恆大不敬論。 以事詳法,應棄市刑,輒收所近獄洗結,以法從事。 如法所稱,恆即主。 臣謹案:豫章內史臣伏恆,含疵表行,藉悖成心,語默一違,資敬兼盡。 幸屬昌時,擢以不次。 谿壑可盈,志欲無滿。 要君東走,豈曰止足之歸;負志解巾,異乎激處之致。 甘此脂膏,孰非荼苦;佩茲龜組,豈殊縲紲。 宜明風憲,肅正簡書。 臣等參議,請以見事免恆所居官,凡諸位任,一皆削除。 有詔勿治,恆遂得就郡。 視事三年,征為給事黃門侍郎,領國子博士,未及起。 普通元年,卒於郡,時年五十九。 尚書右仆射徐勉為之墓誌,其一章曰:「東區南服,愛結民胥,相望伏闕,繼軌奏書。 或臥其轍,或扳其車,或圖其像,或式其閭。 思耿借寇,曷以尚諸。 」 初,恆父曼容與樂安任瑤皆匿于齊太尉王儉,瑤子昉及恆並見知。 頃之,昉才遇稍盛,齊末,昉已為司徒右長史,恆猶滯于參軍事;及其終也,名位略相侔。 恆性儉素,車服粗惡,外雖退靜,內不免心競,故見譏于時。 能推薦後來,常若不及,少年士子,或以此依之。 何遠,字義方,東海郯人也。 父慧炬,齊尚書郎。 遠釋褐江夏王國侍郎,轉奉朝請。 永元中,江夏王寶玄于京口為護軍將軍崔慧景所奉,入圍宮城,遠豫其事。 事敗,乃亡抵長沙宣武王,王深保匿焉。 遠求得桂陽王融保藏之,既而發覺,收捕者至,遠逾垣以免;融及遠家人皆見執,融遂遇禍,遠家屬系尚方。 遠亡渡江,使其故人高江產共聚眾,欲迎高祖義師,東昏黨聞之,使捕遠等,眾復潰散。 遠因降魏,入壽陽,見刺史王肅,欲同義舉,肅不能用,乃求迎高祖,肅許之。 遣兵援送,得達高祖。 高祖見遠,謂張弘策曰:「何遠美丈夫,而能破家報舊德,未易及也。 」板輔國將軍,隨軍東下,既破硃雀軍,以為建康令。 高祖踐阼,為步兵校尉,以奉迎勛封廣興男,邑三百戶。 遷建武將軍、後軍鄱陽王恢錄事參軍。 遠與恢素善,在府盡其志力,知無不為,恢亦推心仗之,恩寄甚密。 頃之,遷武昌太守。 遠本倜儻,尚輕俠,至是乃折節為吏,杜絶交遊,饋遺秋毫無所受。 武昌俗皆汲江水,盛夏遠患水溫,每以錢買民井寒水;不取錢者,則摙水還之。 其佗事率多如此。 跡雖似偽,而能委曲用意焉。 車服尤弊素,器物無銅漆。 江左多水族,甚賤,遠每食不過乾魚數片而已。 然性剛嚴,吏民多以細事受鞭罰者,遂為人所訟,征下廷尉,被劾數十條。 當時士大夫坐法,皆不受立,遠度己無臓,就立三七日不款,猶以私藏禁仗除名。 後起為鎮南將軍、武康令。 愈厲廉節,除淫祀,正身率職,民甚稱之。 太守王彬巡屬縣,諸縣盛供帳以待焉,至武康,遠獨設糗水而已。 彬去,遠送至境,進鬥酒雙鵝為別。 彬戲曰:「卿禮有過陸納,將不為古人所笑乎?」高祖聞其能,擢為宣城太守。 自縣為近畿大郡,近代未之有也。 郡經寇抄,遠盡心綏理,復著名蹟。 期年,遷樹功將軍、始興內史。 時泉陵侯淵朗為桂州,緣道剽掠,入始興界,草木無所犯。 第1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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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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