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禫,心喪三年。 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于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 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于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于先廟也。 《小記》云:『諸侯不得祔于天子。 』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後。 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 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且麻衣縓緣,革服于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絶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 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亡服則不祭。 』今晉陵王于衡陽小功,宜依二國同廢。 」太常丞庾蔚之議:「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 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 衡陽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 」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于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于制除罷。 始封之君,宜存繼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 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載萬物,天垂象。 取財于地,取法于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 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 」故言報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 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禮。 」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于上帝也。 《谷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 』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佈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 《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 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 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誥》:『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 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紘』。 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稷則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紘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 第1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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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1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