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詔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註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 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 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 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殤之儀,絶期故也。 」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 權製出于近代耳。 」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 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 」於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 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 《陽秋》之義,母以子貴。 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 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於為祖母后齊衰期。 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 百官亦一期。 」詔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 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 神虎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皞,皇太子于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 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皇太子心喪三年。 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 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礻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縞也。 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余一期,不應復有禫。 宣下以為永制。 」詔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王偃喪逝。 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 」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 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 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 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 哀情所極,莫深于屍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 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 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 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 」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 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 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 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 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 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余同膺之議。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 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於前,不除于後。 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緦除喪。 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 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衰。 」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 」余同硃膺之議。 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 」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 」其餘同硃膺之議。 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 詔可。 第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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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