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有國有家者,禮儀之用尚矣。 然而歷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隨時之宜故也。 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斂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並南北之祀。 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 且閔子譏古禮,退而致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致亡;師古而不適用,王莽所以身滅。 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 司馬彪集後漢眾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 況三國鼎峙,歷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隨事立。 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覬典定眾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鳷、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 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敘,往往新出,非可悉載。 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雲。 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 』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製法也。 《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當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 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醜,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 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 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 」詔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醜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 久乃下詔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 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 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干戈,從天行誅。 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於是公卿以下博議。 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貞。 』『有孚改命吉。 』『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 』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 』《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 』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 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 』《尚書傳》曰:『舜定鐘石,論人聲,乃及鳥獸,咸變于前。 故更四時,改堯正。 』《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慄烈,三之日于耜。 』《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 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 』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後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 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 《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 』《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 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 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岳瀆致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 』《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復始,正朔改則天命顯。 』凡典籍所記,不盡于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太尉司馬懿、尚書仆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干、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詔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 帝乃詔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 自茲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 雖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後,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後,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 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第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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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