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純,字謀甫,博學有才義,為世儒宗。 郡補主簿,仍參征南府,累遷黃門侍郎,封關內侯,歷中書令、河南尹。 初,純以賈充奸佞,與任愷共舉充西鎮關中,充由是不平。 充嘗宴朝士,而純後至,充謂曰:「君行常居人前,今何以在後?」純曰:「旦有小市井事不了,是以來後。 」世言純之先嘗有伍伯者,充之先有市魁者,充、純以此相譏焉。 充自以位隆望重,意殊不平。 及純行酒,充不時飲。 純曰:「長者為壽,何敢爾乎!」充曰:「父老不歸供養,將何言也!」純因發怒曰:「賈充!天下凶凶,由爾一人。 」充曰:「充輔佐二世,蕩平巴、蜀,有何罪而天下為之凶凶?」純曰:「高貴鄉公何在?」眾坐因罷。 充左右欲執純,中護軍羊琇、侍中王濟佑之,因得出。 充慚怒,上表解職。 純懼,上河南尹、關內侯印綬,上表自劾曰:「司空公賈充請諸卿校並及臣。 臣不自量,飲酒過多。 醉亂行酒,重酌于公,公不肯飲,言語往來,公遂訶臣父老不歸供養,卿為無天地。 臣不服罪自引,而更忿怒,厲聲名公,臨時喧饒,遂至荒越。 禮,『八十月制』,誠以衰老之年,變難無常也。 臣不惟生育之恩,求養老父,而懷祿貪榮,烏鳥之不若。 充為三公,論道興化,以教義責臣,是也。 而以枉錯直,居下犯上,醉酒迷荒,昏亂儀度。 臣得以凡才,擢授顯任。 《易》戒濡首,《論》誨酒困,而臣聞義不服,過言盈庭,黷幔台司,違犯憲度,不可以訓。 請台免臣官,廷尉結罪,大鴻臚削爵土。 敕身不謹,伏須罪誅。 」御史中丞孔恂劾純,請免官。 詔曰:「先王崇尊卑之禮,明貴賤之序,著溫克之德,記沈酗之禍,所以光宣道化,示人軌儀也。 昔廣漢陵慢宰相,獲犯上之刑;灌夫托醉肆忿,致誅斃之罪。 純以凡才,備位卿尹,不惟謙敬之節,不忌覆車之戒,陵上無禮,悖言自口,宜加顯黜,以肅朝倫。 」遂免純官。 又以純父老不求供養,使據禮典正其臧否。 太傅何曾、太尉荀顗、驃騎將軍齊王攸議曰:「凡斷正臧否,宜先稽之禮、律。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新令亦如之。 按純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廢侍養。 純不求供養,其于禮、律未有違也。 司空公以純備位卿尹,望其有加於人。 而純荒醉,肆其忿怒。 臣以為純不遠布孝至之行,而近習常人之失,應在譏貶。 」司徒石苞議:「純榮官忘親,惡聞格言,不忠不孝,宜除名削爵土。 」司徒西曹掾劉斌議以為:「敦敘風俗,以人倫為先;人倫之教,以忠孝為主。 忠故不忘其君,孝故不忘其親。 若孝必專心于色養,則明君不得而臣;忠必不顧其親,則父母不得而子也。 是以為臣者,必以義斷其恩;為子也,必以情割其義。 在朝則從君之命,在家則隨父之制。 然後君父兩濟,忠孝各序。 純兄峻以父老求歸,峻若得歸,純無不歸之勢;峻不得歸,純無得歸之理。 純雖自聞,同不見聽。 近遼東太守孫和、廣漢太守鄧良皆有老母,良無兄弟,授之遠郡,辛苦自歸,皆不見聽。 且純近為京尹,父在界內,時得自啟定省,獨于禮法外處其貶黜,斌愚以為非理也。 禮,年八十,一子不從政。 純有二弟在家,不為違禮。 又令,年九十,乃聽悉歸。 今純父實未九十,不為犯令。 罵辱宰相,宜加放斥,以明國典。 聖恩愷悌,示加貶退,臣愚無所清議。 」河南功曹史龐札等表曰: 臣郡前尹關內侯純,醉酒失常,《戊申詔書》既免尹官,以父篤老不求供養,下五府依禮典正其臧否。 臣謹按三王養老之制,八十,一子不從政;九十,其家不從政,斯誠使人無闕孝養之道,為臣不違在公之節也。 先王制禮垂訓,莫尚于周。 當其時也,姬公留周,伯禽之魯,孝子不匱,典禮無愆。 今公府議,七十時制,八十月制,欲以駁奪從政之限,削除爵土。 是為公旦立法,還自越之,魯侯為子,即為罰首也。 石奮期頤,四子列郡。 近太宰獻王諸子,亦有籓外。 古今同符,忠孝並濟。 臣聞悔吝之疵,君子有之。 尹性少飲多,遂至沈醉。 尹醒聞知,悼恨前失,執謙引罪,深自奏劾,求入重法。 今公府不原所由,而謂傲很,是為重罪過醉之言,而沒迷復之義也。 臣聞父子天性,愛由自然,君臣之交,出自義合,而求忠臣必于孝子。 是以先王立禮,敬同於父,原始要終,齊于所生,如此猶患人臣罕能致身。 今公府議雲,禮律雖有常限,至于疾病歸養,不奪其志。 如此則為禮禁正直,而陷人以詐,違越王制,開其殆原。 尹少履清苦,事親色養,歷職內外,公廉無私,此陛下之所以屢發明詔,而尹之所以仍見擢授也。 尹行己也恭,率下也敬,先眾後己,實是宿心。 一旦由醉,責以暴慢。 按奏狀不忠不孝,群公建議削除爵土,此愚臣所以自悲自悼,拊心泣血也。 按今父母年過八十,聽令其子不給限外職,誠以得有歸來之緣。 今尹居在郡內,前每表屢蒙定省。 尹昆弟六人,三人在家,孝養不廢。 兄侍中峻,家之嫡長,往比自表,求歸供養,詔喻不聽。 國體法同,兄弟無異,而虛責尹不求供養如斯,臣懼長假飾之名,而損忠誠之實也。 夫禮者,所以經國家,定社稷也。 故陶唐之隆,順考古典;周成之美,率由舊章。 伏惟陛下聖德欽明,敦禮崇教,疇諮四岳,以詳典制。 尹以犯違受黜,而所由者醉。 公以教義見責,而所因者忿。 積忿以立義,由醉以得罪,禮律不復為斷,文致欲以成法。 是以愚臣敢冒死亡之誅,而恥不伸于盛明之世。 惟蒙哀察。 第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晉書 下》
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