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趙王倫之害張華也,頌哭之甚慟。 聞華子得逃,喜曰:「茂先,卿尚有種也!」倫黨張林聞之,大怒,憚頌持正而不能害也。 孫秀等推崇倫功,宜加九錫,百僚莫敢異議。 頌獨曰:「昔漢之錫魏,魏之錫晉,皆一時之用,非可通行。 今宗廟乂安,雖嬖後被退,勢臣受誅,周勃誅諸呂而尊孝文,霍光廢昌邑而奉孝宣,並無九錫之命。 違舊典而習權變,非先王之制。 九錫之議,請無所施。 」張林積忿不已,以頌為張華之黨,將害之。 孫秀曰:「誅張、裴已傷時望,不可復誅頌。 」林乃止。 於是以頌為光祿大夫,門施行馬。 尋病卒,使使者弔祭,賜錢二十萬、朝服一具,謚曰貞。 中書侍郎劉沈議,頌當時少輩,應贈開府。 孫秀素恨之,不聽。 頌無子,養弟和子雍早卒,更以雍弟詡子焉為嫡孫,襲封。 永康元年,詔以頌誅賈謐督攝眾事有功,追封梁鄒縣侯,食邑千五百戶。 頌弟彪字仲雅,參安東軍事。 伐吳,獲張悌,累官積弩將軍。 及武庫火,彪建計斷屋,得出諸寶器。 歷荊州刺史。 次弟仲字世混,歷黃門郎、滎陽太守,未之官,卒。 初,頌嫁女臨淮陳矯,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于姑,改姓陳氏。 中正劉友譏之,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系,而世皆為婚,禮律不禁。 今與此同義,為婚可也。 」友方欲列上,為陳騫所止,故得不劾。 頌問明法掾陳默、蔡畿曰:「鄉裡誰最屈?」二人俱云:「劉友屈。 」頌作色呵之,畿曰:「友以私議冒犯明府為非,然鄉裡公論稱屈。 」友闢公府掾、尚書郎、黃沙御史。 李重字茂曾,江夏鐘武人也。 父景,秦州刺史、都亭定侯。 重少好學,有文辭;早孤,與群弟居,以友愛著稱。 弱冠為本國中正,遜讓不行。 後為始平王文學,上疏陳九品曰:「先王議制,以時因革,因革之理,唯變所適。 九品始於喪亂,軍中之政,誠非經國不刊之法也。 且其檢防轉碎,征刑失實,故朝野之論,僉謂驅動風俗,為弊已甚。 而至于議改,又以為疑。 臣以革法創製,當先盡開塞利害之理,舉而錯之,使體例大通而無否滯亦未易故也。 古者諸侯之治,分土有常,國有定主,人無異望,卿大夫世祿,仕無出位之思,臣無越境之交,上下體固,人德歸厚。 秦反斯道,罷侯置守,風俗淺薄,自此來矣。 漢革其弊,斟酌周、秦,並建侯守,亦使分土有定,而牧司必各舉賢,貢士任之鄉議,事合聖典,比蹤三代。 方今聖德之隆,光被四表,兆庶顒顒,欣睹太平。 然承魏氏凋弊之跡,人物播越,仕無常朝,人無定處,郎吏蓄于軍府,豪右聚于都邑,事體駁錯,與古不同。 謂九品既除,宜先開移徙,聽相併就。 且明貢舉之法,不濫于境外,則冠帶之倫將不分而自均,即土斷之實行矣。 又建樹官司,功在簡久。 階級少,則人心定;久其事,則政化成而能否著,此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 以為選例九等,當今之要,所宜施用也。 聖王知天下之難,常從事于其易,故寄隱括于閭伍,則邑屋皆為有司。 若任非所由,事非所核,則雖竭聖智,猶不足以贍其事。 由此而觀,誠令二者既行,即人思反本,修之於鄉,華競自息,而禮讓日隆矣。 」 遷太子舍人,轉尚書郎。 時太中大夫恬和表陳便宜,稱漢孔光、魏徐幹等議,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數,及禁百姓賣田宅。 中書啟可,屬主者為條制。 重奏曰:「先王之制,士農工商有分,不遷其業,所以利用厚生,各肆其力也。 《周官》以土均之法,經其土地井田之制,而辨其五物九等貢賦之序,然後公私制定,率土均齊。 自秦立阡陌,建郡縣,而斯制已沒。 降及漢、魏,因循舊跡,王法所峻者,唯服物車器有貴賤之差,令不僭擬以亂尊卑耳。 至于奴婢私產,則實皆未嘗曲為之立限也。 八年《己巳詔書》申明律令,諸士卒百工以上,所服乘皆不得違制。 若一縣一歲之中,有違犯者三家,洛陽縣十家已上,官長免。 如詔書之旨,法制已嚴。 今如和所陳而稱光、干之議,此皆衰世逾侈,當時之患。 然盛漢之初不議其制,光等作而不行,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 蓋以諸侯之軌既滅,而井田之制未復,則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 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婢不宜偏制其數,懼徒為之法,實碎而難檢。 方今聖明垂制,每尚簡易,法禁已具,和表無施。 」 又司隷校尉石鑒奏,鬱林太守介登役使所監,求召還;尚書荀愷以為遠郡非人情所樂,奏登貶秩居官。 重駁曰:「臣聞立法無制,所以齊眾檢邪,非必曲尋事情,而理無所遺也。 故所滯者寡,而所濟者眾。 今如登郡比者多,若聽其貶秩居官,動為準例,懼庸才負遠,必有黷貨之累,非所以肅清王化,輯寧殊域也。 臣愚以為宜聽鑒所上,先召登還,且使體例有常,不為遠近異制。 」詔從之。 第2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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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第2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