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康帝崩,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潁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咸康中,太常馮懷錶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 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絶。 」護軍將軍馮懷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可立別室藏之,至殷禘則祭于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 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祫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替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歲祫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于壇墠。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于園,魏朝議者云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是時簡文為撫軍、與尚書郎劉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及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則築一室,親未盡則禘祫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于太祖者,皆其後之毀主,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 」於是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併為兄弟,無所登除。 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世秩登進,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潁川又遷。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便可詳議。 」祠部郎中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辯斯義,而檢以聖典。 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祖三昭三穆。 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 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 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蓋謂支胤援立,則親近必復。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耳。 京兆遷毀宜藏主于石室,雖禘祫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陰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方圓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于二京也。 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辯。 案《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 若上帝是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且樂主于和,禮主于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夏,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弘本從俗乎?九服咸寧,河朔無塵,然後明堂闢雍可崇而修之。 」時朝議多同,於是奉行,一無所改。 十六年,始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四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六間,棟高八丈四尺。 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神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義熙九年四月,將殷祠,詔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則毀主不設,理可推矣。 宜築別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咸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絶也。 」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時劉裕作輔,意與大司馬議同,須後殷祠行事改制。 會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穆帝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後不作樂。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中書侍郎范1111奏:「案《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 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 」於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事。 第12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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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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